互惠待遇

指締約國雙方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某種對等待遇或權利。又稱互惠權利。締結貿易條約的一項原則。互惠待遇的特點在於它的對等性與雙邊性。對等意即雙方平等享受;雙邊意即只限雙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種差別待遇,互惠協定是一種雙邊協定。

定義

互惠待遇 reciprocal treatment
最惠國待遇則不同,締約國一方對任何第三國所給予的優惠或特權,另一方同樣享受。它是一種無差別待遇,最惠國條約是一種多邊條約。因而互惠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在原則上是對立的。在貿易條約實踐中,互惠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又是彼此聯繫的。締約國雙方給予的互惠待遇,通過最惠國條款,其他國家便可同樣享受。在國際間普遍締結有最惠國條款的情況下,互惠待遇在形式上是差別待遇,實際具有無差別待遇的性質;互惠協定形式上是雙邊協定,實際具有多邊的性質。另外,締約國彼此給予的互惠待遇,必須規定具體內容;而最惠國條款僅規定相互給予以與任何第三國同樣的優惠待遇,並不規定具體內容。所以,最惠國待遇的具體適用要以互惠待遇的存在為前提,在這一意義上,互惠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基礎。
1860年英法《科布登條約》(在歷史上以自由貿易條約著稱)規定相互減低關稅,很多國家通過與英法締結最惠國條約得以同樣享受;同時很多國家分別達成的減低關稅待遇,又通過最惠國條約,為英法及其他國家享受,使19世紀60~70年代在國際上出現了以降低關稅為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1934年以後,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互惠貿易協定,規定相互給予關稅減讓,凡與協定國締結有最惠國條約的國家均可同樣享受,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美國推行其所謂自由貿易政策。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是根據互惠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締結的多邊國際協定。經過談判達成的具體關稅減讓,適用於所有成員國,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關稅水平有較大幅度下降 ,成為戰後國際貿易增長的一個重 要因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從1964年開始,規定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他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從開發中國家得到互惠,從而免除開發中國家承擔給予互惠待遇的義務。另外,聯合國建立普遍優惠制,已開發國家從開發中國家進口工業製成品和半成品,給予免稅減稅的優惠待遇,而開發中國家不承擔相應義務。這些是國際組織對互惠待遇原則的修正,有助於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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