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65號提案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於0.06的鉛和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於0.06的鉛和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於0.06的鉛和

加州65號提案,即《1986年飲用水安全與毒性物質強制執行法》,於1986年11月頒發,其宗旨是保護美國加州居民及該州的飲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導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發育危害的物質,並在出現該類物質時如實通知居民。
加州65號提案負責監管加州已知可能導致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學品。目前已有700多種化學品被列為該類化學品受到監管。
根據該法規規定,化學品清單至少每年修訂和再版一次。
65號檔案關於玻璃器皿和陶瓷品的要求
1986年頒布的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即65號檔案,要求在加州任何會排出致癌或再生毒性的化學物質的商品上標有警告。列出的化學物質中包括鉛和鎘。
法院對最近一起65號檔案提出的訴訟做出了一項新的試行判決,判定被告必須重新製作那些外部裝飾含有鉛和鎘的玻璃器皿和陶瓷品。達到再制作標準的產品可以在加州出售而無需標有65號檔案所要求的警告。
產品包括:
• 用於食物或飲料儲存、盛放的玻璃和陶瓷製品
• 非食物或飲料用玻璃和陶瓷製品(日用品)
外部裝飾是指產品外部表面上著色的圖形、設計及製作。外部裝飾包括延伸到邊緣區的設計只能使用符合關於鉛和鎘的再製作標準的材料。兒童產品必須符合一系列更嚴格的再製作標準。
對於不能達到再製作標準的產品,需在產品上標有65號檔案要求的警告。
下面列出的是一項已達成共識的關於玻璃器皿和陶瓷器皿警告標識的的指導方針。
玻璃器皿
所有兒童產品: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於0.06的鉛和 0.48鎘的裝飾材料。
食品/飲料產品(邊緣裝飾過的)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於0.06的鉛和 0.48鎘的裝飾材料。
所有延伸至邊緣區的外部裝飾只能使用無可檢測的鉛或鎘的裝飾材料(≤ 0.02%鉛, ≤ 0.08%鎘)。
非食品/飲料產品:
在進行擦拭試驗時(美國國立衛生研究所測試方法第9100號),外部裝飾的鉛必須少於1.0μg或鎘少於8.0μg。或者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於0.06的鉛和 0.48鎘的裝飾材料。或者
在進行擦拭試驗時(美國國立衛生研究所測試方法第9100號),所有表面的裝飾部分都必須只含有低於4.0μg的鉛或是32.0μg的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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