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劉始團(1956年8月~)廣東省東莞市石碣鎮人。
廣東省東莞市市委副秘書長、石碣鎮原黨委書記。
人物生平
1980年11月,參加工作。
198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其在石碣鎮鎮政府從材料員做起,直至鎮黨委書記。
2006年底-2011年7月7日,任石碣鎮黨委書記、委員 、鎮人大主席。
2011年7月,任廣東省東莞市市委副秘書長。
雙開處理
2012年9月13日,廣東省東莞市紀委證實,廣東省東莞市市委副秘書長、石碣鎮原黨委書記劉始團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3年3月,東莞市紀委決定: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通報稱:經查,劉始團在擔任東莞市石碣鎮黨委書記期間,因嚴重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經東莞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東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始團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一審判決
劉始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150萬元。同時,依法追繳被告人劉始團的受賄贓款525.67萬元。
二審判決
抗訴人劉始團利用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原審被告單位達鑫開發公司及其主管人員抗訴人鍾火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劉始團等人賄賂總計1430755.9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抗訴人李清香幫助原審被告單位達鑫開發公司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上述抗訴人及原審被告單位的行為依法均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抗訴人劉始團的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