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先後任山東省農業廳辦事員,單縣政府辦公室辦事員、副區級秘書,菏澤地委組織部副科級巡視員、正科級巡視員;
1996年06月~1997年02月,任菏澤地委組織部企業科副科長、正科級巡視員;
1997年02月~1998年04月,任菏澤地委組織部企業科科長;
1998年04月~2000年05月,任巨野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0年05月~2000年09月,任鄆城縣委副書記;
2000年09月~2001年01月,任鄆城縣委副書記、縣委黨校校長;
2001年01月~2005年12月,任鄆城縣委副書記、鄆城縣人民政府縣長(其間:2005年04月至2005年10月在美國康乃狄克州中央州立大學美中商務中心學習);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任鄆城縣委書記;
2006年01月~2011年12月,任鄆城縣委書記、縣委黨校校長;
2011年12月~2012年02月,任菏澤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提名為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年02月~2014年10月,任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系山東省九次黨代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山東省菏澤市副市長劉國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10月8日,山東省紀委對菏澤市副市長劉國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劉國生在擔任鄆城縣委書記、菏澤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與他人通姦。
劉國生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國生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察廳報山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7月2日,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劉國生(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處審查起訴。2015年7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國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國生,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國生在擔任菏澤市鄆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5年9月1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訊息發文表示今日,上午對劉國生貪污案進行開審,曾經擔任山東菏澤原副市長的劉國生因為涉嫌受賄而被依法接受調查,一直到今天才對其進行公審。
公開宣判
2016年8月2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判處有期徒刑8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國生利用擔任山東省鄆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或人員在辦理用地手續、承攬公務接待業務、爭取招商引資項目扶持資金、承攬道路綠化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總計人民幣2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生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親屬自願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國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劉國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