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9.12--1984.06解放軍51113部隊戰士;
1984.06--1989.10武警鄭州指揮學校正排職參謀、副連職參謀、正連職參謀;
1989.10--1993.06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綜合科工作;
1993.06--1995.04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副科級偵察員、綜合科科長;
1995.04--1996.09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副處長;
1996.09--1998.10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處長;
1998.10--2002.03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組教處處長(1996.08--1998.12在中央黨校政治專業學習);
2002.03--2002.10登封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2.10--2004.12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登封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4.12--2005.06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鄭州火車站公安分局政委;
2005.06--2012.07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新鄭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12.07--2014.02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十八里河派出所黨委書記、所長;
2014.02--2018.07鄭州市公安局正縣級偵察員,十八里河分局(派出所)黨委書記、局長(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日,據鄭州市紀委監察委訊息:鄭州市公安局正縣級偵察員,十八里河分局(派出所)黨委書記、局長(所長)劉叢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市紀委監察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
2018年11月,日前,鄭州市紀委監委對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派出所原黨委書記、所長劉叢德(正縣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調查。
經查,劉叢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調整內設機構及人員,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濫發津貼、補貼;違反民眾紀律,加重民眾負擔;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單位設立“小金庫”負主要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劉叢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議和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叢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款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