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叢德

劉叢德

劉叢德,男,漢族,1960年7月出生,河南鄧州人,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 2018年12月,因嚴重違紀違法,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9.12--1984.06解放軍51113部隊戰士;

1984.06--1989.10武警鄭州指揮學校正排職參謀、副連職參謀、正連職參謀;

1989.10--1993.06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綜合科工作;

1993.06--1995.04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副科級偵察員、綜合科科長;

1995.04--1996.09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副處長;

1996.09--1998.10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秘書處處長;

1998.10--2002.03鄭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組教處處長(1996.08--1998.12在中央黨校政治專業學習);

2002.03--2002.10登封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2.10--2004.12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登封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04.12--2005.06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鄭州火車站公安分局政委;

2005.06--2012.07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新鄭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2012.07--2014.02鄭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偵察員,十八里河派出所黨委書記、所長;

2014.02--2018.07鄭州市公安局正縣級偵察員,十八里河分局(派出所)黨委書記、局長(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日,據鄭州市紀委監察委訊息:鄭州市公安局正縣級偵察員,十八里河分局(派出所)黨委書記、局長(所長)劉叢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市紀委監察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

2018年11月,日前,鄭州市紀委監委對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派出所原黨委書記、所長劉叢德(正縣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調查。

經查,劉叢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調整內設機構及人員,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濫發津貼、補貼;違反民眾紀律,加重民眾負擔;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單位設立“小金庫”負主要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劉叢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議和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叢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款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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