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11—1991.08 來鳳縣委機要局工作;
1991.09—1993.01 來鳳縣接龍橋區副區長,兼任土堡鄉黨委書記;
1993.02—1994.01 來鳳縣接龍橋區區長;
1994.02—1995.02 來鳳縣翔鳳鎮人民政府鎮長;
1995.03—1996.10 來鳳縣綠水鄉黨委書記;
1996.11—1998.02 來鳳縣李家河鄉黨委書記;
1998.03—1998.12 來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9.01—2000.01 中共來鳳縣委辦公室主任;
2000.02—2003.10 中共來鳳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
2003.11—2006.10 中共巴東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其間: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在寧波市象山縣政府掛任縣長助理);
2006.11— 2009.1中共巴東縣委副書記;
2009.01— 2014.3 中共巴東縣委副書記、巴東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2014.3—2015.8 湖北恩施州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21日,恩施州紀委通報,巴東縣原縣長劉冰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
開除黨籍
2016年6月15日,據恩施州紀委訊息:近期,經恩施州委批准,恩施州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冰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冰任巴東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副書記、縣長,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期間,違反政治紀律,銷毀收受的黃金製品、拒不向組織提供真實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安排或同意使用公款115.3029萬元購買土特產送禮;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有關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21.3萬元,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審批、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37萬元及黃金製品一套。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與國家法律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恩施州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恩施州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冰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款物上繳國庫。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7日,據最高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冰(正縣級)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