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收存制度

中國清代管理檔案的一項制度。按清定製,各衙門的檔案由各衙門分別保存。雍正七年(1729)十月吏部文選清吏司失火,所有檔案被毀。事後雍正皇帝下令,凡內閣收存的題本和各衙門應存的檔案,皆應於正本外另立一副本,分別收貯。題本之副本應按正本的批紅用墨筆抄錄存案,其他檔案之副本可另用鈐記,以與正本區分。

副本收存制度

正文

在京各衙門卷牘收貯處所均派筆帖式輪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撫題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使司,嗣後應令一併送閣,俟奉旨後,內閣將副本遵照紅本的批字用墨筆批錄,另外儲存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復奏本章,亦照此辦理。又各部院一切檔案,應另立一冊,將全案備錄,印信鈐蓋,挨次編號,其貯存之所,亦酌派筆帖式值宿巡查。此項制度與套用於文書擬辦過程中之一般文書副本制度不同,其目的在於對檔案的安全保管。自此以後清王朝各中央機關遂普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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