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全縣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執法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
(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依法核定廣告經營資格,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違章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六)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的規範化管理與監督;
(七)依法組織管理經濟契約,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九)組織管理商標註冊工作;
(十)依法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類項目編制結構表(行政強制、裁決、徵收、備案等)
序 號 | 項目 名稱 | 類別 | 法律 依據 | 收費(處罰)依據及標準 | 執法 主體 | 辦理 程式 | 辦理 期限 | 服務 指南 | 常見 問題 |
1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查封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責令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 《江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本條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被檢查的經營者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查封、扣留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的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 行政強制 | 《江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三)檢查與本條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被檢查的經營者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發現被檢查財物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時,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對有關財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 扣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對容易腐爛、變質、易燃、易爆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以按法定程式先行處理;(四)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的行為,可以收繳尚未使用的侵權物品的包裝和裝潢,責令並監督侵權人消除現有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收繳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時,可以強制銷毀侵權物品。實施前款第(三)、(四)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經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扣留用於投機倒把的財物,扣留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 行政強制 |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二)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四)查閱、 複製、 扣留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扣留財物時,應當辦理扣留手續。對投機倒把行為人交代的家存或者暫存的違法財物,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著其取出,並辦理扣留手續。”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6 | 扣留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託運物資 | 行政強制 |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七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託運物資,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扣留,有關運輸部門應當協助辦理,對投機倒把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按照規定程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7 | 暫停支付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 | 行政強制 | 《投機倒把行政處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按照規定程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暫停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違法金額的數額。暫停支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8 | 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等資料;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通知開戶銀行暫停辦理結算業務 | 行政強制 | 《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准檔案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對涉嫌單位和組織者正常的費用開支和特殊資金需要,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後方可辦理結算。”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9 | 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 行政強制 |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0 | 責令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 行政強制 |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1 | 查封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物品 | 行政強制 |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2 | 查封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物品 | 行政強制 | 《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3 | 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 行政強制 |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江西省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締無照經營時,可行使下列職權:……(四)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有關的資料和財物;(五)查封無照經營場所;……”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4 | 扣留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5 | 查封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 行政強制 |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6 |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辦案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局長批准。行政強制措施複議期間,不停止強制措施的執行。”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7 | 查封、取締非法從事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 行政強制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8 | 查封或者扣押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 | 行政強制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9 | 查封、扣押有嚴懲質量問題的棉花以及專門用於生產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設備、工具 | 行政強制 |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棉花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根據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對涉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棉花以及專門用於生產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設備、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物品的,參照《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0 | 扣留、查封市場違法案件的違法商品 | 行政強制 |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違法案件時,可依法調查經營活動、查閱有關經營憑證,採取扣留、查封違法商品,通知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對扣留、查封的商品,可依法銷毀、拍賣或者作價處理。”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1 |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 行政裁決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觀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註冊在先原則處理。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2 | 企業註冊登記費 | 行政徵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註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註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註冊資金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附屬檔案一“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一、開業註冊登記費標準 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註冊登記收費,註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駐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業為一百元。 籌建企業註冊登記費為五十元。 二、變更登記費標準 (一)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二十元。 (二)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一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一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註冊登記費。已收取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註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 三 、補(換)證、照及領取執照副本收費標準 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業需要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十元。”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第六條第二項“企業註冊登記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並由現行的按企業註冊資金的比率收取,改為定額收取,另文下達。在定額收費標準檔案下發之前,註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的,暫按註冊資金總額的0.8‰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暫按註冊資金總額的0.4‰收取。……”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3 | 企業年檢費 | 行政徵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50元。”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附屬檔案一《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第三、年度檢驗費標準: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年度檢驗每戶收取五十元(試行)。本年度內已辦理了變更登記,並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的,不再收年度檢驗費。……”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4 | 集貿市場管理費 | 行政徵收 | 《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除國營商業、供銷合作商業在集市上進行議購業務外,對進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他商品不得超過2%,並應規定合理的收費起點。”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二、工業品、大牲畜的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額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額的2%。……”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第六條第一項“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2項,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並改為定額核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除這兩項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其它市場管理費一律取消。” | 集貿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25 |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 行政徵收 |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附屬檔案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三)、管理費的標準,根據個體工商戶的利潤率或收入總額確定。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0.5%-1.5%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入總額的1%-2%收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凡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或交易手續費、設施)的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入較低、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收或免收管理費。……”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第六條第一項“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2項,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並改為定額核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除這兩項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其它市場管理費一律取消。”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26 | 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 | 行政徵收 |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和換領營業執照,應當繳納登記費;辦理變更登記,應當繳納變更登記費。”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附屬檔案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一、登記費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為每戶二十元;發放營業執照,不另收費。以後每四年重新登記、換髮營業執照一次,收費二十元。二、變更登記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每戶每次收費十元。三、補發營業執照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因營業執照遺失、損壞等,需重新補(或換)發營業執照的,每次收費十元。四、營業執照副本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自願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個收取成本費三元。五、個人合夥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或換)發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等,均比照個體工商戶收費標準執行。”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27 | 企業年度檢驗 |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並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並提交《營業執照》的複印件。”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8 | 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備案 | 行政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9 |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 | 行政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30 | 企業法人主管部門改變備案 | 行政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檔案申請變更、開業、註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檔案,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31 |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備案 | 行政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32 |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 | 行政備案 |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33 | 企業名稱牌匾簡化備案 | 行政備案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34 | 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備案 | 行政備案 |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外出時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告備案。異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接受後,收存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發給臨時營業執照,並加強管理。”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5 |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備案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後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6 | 租賃櫃檯的租賃契約備案 | 行政備案 | 《租賃櫃檯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七條“出租、承租雙方應當將租賃櫃檯的租賃契約提交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37 | 商品展銷會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審查情況備案 | 行政備案 | 《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舉辦單位負責商品展銷會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情況報告該商品展銷會的登記機關備案。”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38 | 企業動產抵押登記 |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39 | 拍賣活動備案 | 行政備案 | 《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7天內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7天內,將競買人名單、身份證明複印件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
40 | 廣告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備案 | 行政徵收、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訂,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管理機關備案。”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1 | 戶外廣告內容備案 | 行政備案 |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戶外廣告內容應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2 | 經紀執業人員聘用、解聘情況及執業記錄備案 | 行政備案 | 《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聘用或解聘經紀執業人員後,應當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內,將聘用契約及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住所、執業的經紀項目、執業記錄及解聘契約等資料提交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
辦公室機構設定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檔案起草、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和會議組織;承擔綜合性調研、信息宣傳、政務督查、信訪受理工作、財務管理和機關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監察室
貫徹上級關於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精神;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幹部的廉潔從政行為;制定有關廉政建設的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研法規股
組織和承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負責行政應訴及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培訓,指導本局內設機構及基層分局的法制工作。。
市場規範監督管理股
組織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查處經紀違法案件;組織實施經濟契約行政監管,負責經濟契約爭議的行政調解和契約示範文本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利用契約欺詐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對商標和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和虛假廣告。
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股
負責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合法經營。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擬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和辦法;指導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
負責蒐集、整理全局政務信息;抓好宣傳報導工作,做好全局的信息化建設。
消費者協會
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個體私營經濟協會
教育並組織個私經營者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維護個私經營者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反映個私經營者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個私經營者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私經營者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私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的管理工作,組織個私經營者進行自我管理;興辦個私經營者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關心個私經營者的生活。
後勤服務中心
服務機關後勤工作。
企業註冊監督管理局
查處企業登記註冊工作中的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核定在本局登記註冊的內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的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根據管理許可權核發營業執照,對在本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實行企業年度檢驗;審查、申報冠省、市名的企業名稱。
公平交易局
組織查處市場管理中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流通領域走私販私及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監督、協調和指導全局公平交易執法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山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山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禮陂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上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家橋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馬安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崇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孫坊分局
(一)辦理轄區內由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審核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登記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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