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