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案
綏陽縣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方案
為預防和解決我縣建築領域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建築領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及《遵義市工資支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關於建立和實行貴州省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綏陽縣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凡在我縣範圍內承攬工程項目建設的建築企業,須按本規定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二、本實施方案適用於在綏陽縣承接工程項目建設的建築企業。
本實施方案所指建築企業是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在本縣從事土木建築、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修(不含住宅裝飾裝修)、管道線路敷設、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作業分包企業。
三、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按工程契約造價的3%繳納。建築企業連續三年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的,可按工程契約造價的1%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評為勞動保障A級誠信的企業,可免繳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專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主要用於預防建築企業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墊付基金備用。
四、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的工作程式及提供資料
1、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預算書原件及複印件;
2、法人代碼複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及法人聯繫電話號碼;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6、上一年度勞動保障年檢情況(年檢合格證);
7、法人委託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8、提供資料名錄及頁碼;
9、憑以上資料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標契約或工程契約造價預算書核定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基數,簽訂《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10、建築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憑證,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後,領取《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證明書》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該項目的工程開工手續。對未完善手續的企業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強行開工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造成重大後果的,由法務部門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
五、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退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提供的資料。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2、退款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意見書原件及複印件;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花名冊(工程竣工最後三個月);
5、繳納保證金髮票原件及複印件;
6、退款前一個月“結清務工人員工資通告”的照片(通告應張貼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個月以上,並註明綏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電話);
7、工程期間的勞動用工契約或每月用工登記台帳;
8、建築企業要求退取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的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60日後,建築企業可以申請退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建築企業在遞交退還申請和必備資料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檢查、覆核後確認未發生欠薪投訴等,由勞動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開具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轉帳支票退還建築企業。
七、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啟動程式。建築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民工工資,造成群體民工工資被剋扣或拖欠而釀成突發群體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時,可啟動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撥付由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實認可,從專戶資金中支取兌付給農民工。建築企業應在勞動保障部門啟動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之日起30日內補足所墊付的民工工資保證金部分,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按照惡意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進行查處。
八、有關要求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如違規發包或分包導致該組織或個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無力支付的,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該項目的全部清償責任。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築企業,可向該分包單位收取該分包項目工程款額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一旦分包單位出現剋扣、拖欠民工工資時,總承包企業可用其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支付。如工程總承包企業未向分包單位收取分包項目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該項目發生的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三)建築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它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工資支付辦法,但約定的工資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從工程開工直至工程結束,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四)建築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建築工地每月用工登記記錄,並依法與農民工直接簽訂勞動用工契約。
(五)建築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否則由此造成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該企業承擔責任。建築企業應編制詳細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包括支付單位、時間、務工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天數、加班時間、應發項目和應扣除項目及實發金額等),同時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支付清單。建築企業每次支付工資前3日,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公示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情況。建築企業應建立工資支付情況台帳,並按規定保留2年以上備查,不得偽造、隱匿、銷毀。
九、建築企業有重大拖欠或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而引發群體上訪或惡性事件的,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27號)、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遵府辦發電[2009]4號)檔案和綏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縣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的通知》(綏府辦發[2009]44號)等檔案的規定:“誰主管、誰負責,誰欠錢、誰還錢”的原則由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十、各類工程施工企業(交通、水利、農業、電力、通訊、林業、城建綠化等)專業工程項目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均依照本實施方案執行。由工程發包主管單位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管理。
十一、勞動保障部門、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職,認真落實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同時要加強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有效運轉。凡違反本實施方案規定或尋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實施方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