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
我國有學者認為,制憲權是國家權力的一種,是統治階級擁有的最高決定權。關於它的享有者,我國學者認為是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君主,軍人專政時的軍人),也有人認為是專門機構(制憲會議等),還有人認為是全體國民。但通說認為,制憲權即創製憲法的權力。制憲權是一種高於國家權力的特殊權力,它產生國家權力。只有它不依賴於國家權力時,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憲政的憲法,才能產生有限政府。不過就各國實際運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憲。
特徵
第一,制憲權的正當性。制憲權的行使要服從一定的制憲目的,遵循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第二,制憲權是階級性與公共性的統一,制憲權反映特定階級的根本意志,具有階級性。同時,制憲作為人類治理國家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又在客觀上反映著社會公共職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憲權的統一性。制憲權作為一種許可權,其存在的形態具有完整性和統一性,不可分割轉讓。
第四,制憲權的自律性。制憲權是主權國家獨立意志的體現,它的運用過程與制憲內容,體現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