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Cooperation Treaty,PCT),1970年6月19日,78個個國家和22個國際組織在華盛頓召開的《巴黎公約》外交會議上籤訂,1978年1月24日生效。它是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原則指導下產生的一個國際專利申請公約。公約共8章,主要內容是統一締約國的專利申請手續和審批程式以及就專利文獻的檢索工作和批准專利權的初步審查工作等方面進行合作,以使一項發明通過一次國際申請便可同時在申請人選定的幾個或全部成員國獲得批准。相關介紹
按條約的規定,所有成員國的居民或國民均可向受理局提出國際申請,同時應表明,發明打算在哪些締約國獲得專利。申請檔案應先提交成員國的專利局,由專利局將申請檔案複製兩份後提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日內瓦國際局和條約國大會認定的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條約國大會認定的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澳大利亞、美國、英國、日本、瑞典、中國的專利局,歐洲專利局,俄羅斯國家發明與發現委員會,他們負責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的檢索和初步審查工作,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提出意見。如果這些機構的檢索結果對申請人有利,就寫成“檢索報告”兩份,一份送達申請人,一份呈送世界產權組織國際局。對一項國際申請,由國際局統一辦理申請、檢索、公布等手續,並進行初步實質性調查。國際局將已登記的申請連同檢索報告複印若干份,轉交申請人希望得到保護的指定國的專利局,由各個指定國的專利局分別按其本國法律的要求,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專利合作條約》的主要意義在於:簡化了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範圍申請專利的手續,一份申請,以一種語言,向一個受理局提出,進入各國家階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國申請;以最小的花費,向各成員國提出申請的決定可以推遲到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減輕了條約各成員國專利局的工作量,也加快了專利情報的傳播速度,擴大了傳播範圍。截止2004年12月31日,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我國於1994年1月1日加入《專利合作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