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起源
2004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及配套檔案《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從而確定了股票發行詢價制度。
詢價對象是指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
一般的新股發行要經過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步驟,當在中小企業板發行時,累計投標詢價可以省略!
相關區別
初步詢價與累計投標詢價的區別:
1、參與的詢價對象數量可能不同: 初步詢價的對象為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選擇的符合詢價對象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而可參與 累計投標詢價的對象為所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
2、參與詢價的方式不同:在 初步詢價階段,一個機構投資者只能以一個詢價對象的身份參與初步詢價;在 累計投標詢價階段,參與詢價和配售的可以是機構投資者本身(自營賬戶),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資產品賬戶,但詢價對象必須事先將相關賬戶報監管部門備案。
3、是否繳納申購款及參與股票配售。參與 初步詢價的機構投資者無須繳款,如果其不參與累計投標詢價,也不會獲得股票配售;參與 累計投標詢價的機構投資者須全額繳納申購款,在發行價格以上的申購將會獲得比例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