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刑罰比例性原則又稱“罪刑相適應原則”,它要求最嚴厲的刑罰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生命是無價的,因此,再多的金錢也不能與生命等價,這是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所應有的態度。
刑法上的犯罪要受到何種懲罰,需要結合其侵害的法益來考慮,如果其侵害的法益不是生命,那么即使在強調報應的刑法觀里,其報應的後果也不能是死刑。這也是為什麼即使在那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也越來越嚴格地被限定在那些與剝奪他人生命相關的犯罪上。在衡量法益的前提下,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因為“如果堅持比例原則,就不能對所有的謀殺犯都處以同樣的刑罰”。
取消貪腐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有利於我們營造一種寬容、人道的法治文化,為最終徹底廢除死刑創造條件。
中國政府早已聲明,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要在條件具備時廢除死刑。從歷史看,世界上那些廢除死刑的國家有一個大致的規律,那就是這些國家都曾經走過這樣一條道路:從死刑罪名眾多到後來被限制在嚴重謀殺罪再到最後徹底廢除死刑;從死刑被廣泛適用到死刑逐漸被作為一種“象徵性的刑罰”很少適用再到後來徹底不用;從死刑執行手段的多樣化、對不同的死刑犯要採取痛苦和羞辱程度不同的方法到死刑執行手段的單一化、對所有的死刑犯都要採取痛苦程度最低的方法;從死刑執行的興師動眾到死刑執行逐漸退出公眾視野。
我國現在總的來講是沿著這樣一條道路前進的,如死刑執行由過去的槍決到現在的注射,死刑執行場所由過去的露天刑場到現在的專門刑場。此外,在死刑執行環節增加了人性化的安排,如允許死刑犯與親人見面等。另外,我國自2007年1月1日把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後,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在實踐中大幅度地下降,現在雖然還不能說死刑已經成為一種象徵性的刑罰,但與過去相比,死刑的適用確實得到了比較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