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礎理論研究

刑法基礎理論研究

刑法基礎理論研究一書由楊春洗教授的學生們在各自論文的基礎上綜合了楊春洗生平和學術貢獻的文章和13篇學術論文修訂成的一本法學基礎理論,此書可謂我國現代刑法學研究之之精華。

基本信息

刑法基礎理論研究

內容提要

本書收錄了一篇介紹楊春教授生平和學術貢獻的文章和13篇學術論文,這些論文都是圍繞著楊春洗教授歷年所倡導的刑法基礎理論研究領域,由楊教授授業的學生們在各自的學術論文的基礎上精心修訂而成的,可謂立足於我國現代刑法學研究之前沿,集北京大學近年來刑法學基礎理論研究之精華。

編輯推薦

想了解刑法學領域研究的最新動態嗎?想知道同道中人是怎么看待和分析困惑自己良久的刑法學問題嗎?想透徹的理解刑法學理論中最晦澀難懂的“高山”嗎?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十分有必要閱讀這本書;如果你不知道我在說什麼,那么你也就錯過了與大師"面與面的溝通,心與心的交流",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

作者簡介

楊春洗,我國著名的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總會長、博士研究生導師。1931年出生於黑龍江省泰來縣,1948年即走上了政法工作崗位,先後在縣人民法院擔任秘書、書記員、審判員等職。1951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55年分配到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擔任教員;1959年被評為全國政法工作前進工作者,1960年被評定為講師,1978年成為我國建國後的首批碩士研究生導師之一,1990年開始指導博士生導師,。他主編了《犯罪與刑法新論》、《刑法學全書》、《中國刑事政策論》、《中國刑法論》等20餘部著作,論文近60篇。

目錄

治學求嚴謹為師愛後生

刑事法律關係的本體結構

犯罪屬性的社會評價和刑法評價

犯罪主客體理論研究

刑法法益結構論

刑法因果關係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

書摘

(2)從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性來看,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

刑事法律關係是個“關係”範疇,所謂“關係”是兩個相對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是“犯罪人”,那么另一方當為與犯罪人相對的一方,也即犯罪人向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方。犯罪人向誰承擔刑事責任呢?顯然是“國家”。犯罪人既不向國家司法機關承擔刑事責任,更不向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而是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向國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國家是與犯罪人相對的刑事法律關係的另一方,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是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持國家司法機關是刑事法律關係主體一方論者的第二個理由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公職人員要對自己的公務行為承擔個人責任。”這是試圖從承擔責任的角度來論證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其實這裡仍然存在著一個誰向誰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問題。著眼於刑法規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有二:其一,依照刑法規範來行使其職權;其二,不恰當行使職權致使刑法規範的適用出現偏差應受到一定的處罰。就“其一”而言,這種責任實際上就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刑罰權。對此上文已作論述。其主體是國家。就“其二”來說,這種責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構成徇私枉法罪的;承擔行政責任,例如,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向受害者賠償損失。由於承擔責任的類型不司,因而各責任的主體也有所不同,而不能一概而論。承擔刑事責任是由於該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其職務活動中觸犯刑律,此時其是以犯罪人的身份向國家承擔責任,也即其不再是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而是以犯罪人的身份與國家之間形成刑事法律關係。承擔行政責任是由於該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其職務活動中違反行政法規或規章,此時其是以行政違法者的身份向國家承擔責任,由此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在該法律關係中其以行政違法者的身份出現,是作為承擔責任的一方,與其相對的一方是國家而不是犯罪人。承擔賠償責任是由於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使公民等遭受物質損害,由此而導致的物質賠償。此時的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形成的是國家賠償法律關係,受害者是該法律關係中接受賠償一方的主體,與其相對的一方即賠償主體通常指國家,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直接與受害人發生國家賠償法律關係。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探求的是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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