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公正審判權

刑事訴訟中的公正審判權

《刑事訴訟中的公正審判權:以為基礎》是確認的基本人權,它由“公正審判的一般權利”和16項具體的權利構成。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正審判權的具體含義作了一定的解釋。我國在公正審判權的保障方面,既取得了成就,又存在不足。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在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應當對公正審判權問題提出適當保留;同時,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使公正審判權中未被提出保留的內容在我國得到落實。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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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公正審判權概述

一、公正審判權的概念、內容及分類

(一)公正審判權的概念

(二)公正審判權的內容

(三)公正審判權的分類

二、公正審判權的思想淵源

三、公正審判權的特徵

四、公正審判權的適用範圍

(一)“刑事”的含義: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二)“指控”的含義: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定:《公約》第14條第1款和第2款

一、法庭前的平等權

二、由合格的、獨立的及中立的法庭審判的權利

(一)法庭的合格性

(二)法庭的獨立性

(三)法庭的中立性

三、審判公開的權利

(一)法庭審判的公開

(二)判決的公開

四、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

第三章 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公約>第14條第3款

一、被告知指控的權利

二、準備辯護的權利以及與辯護人聯絡的權利

(一)準備辯護的權利

(二)與辯護人聯絡的權利

三、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權利

(一)期間的起點和終點

(二)對期間的評價標準

四、出庭受審、辯護和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一)出庭受審的權利

(二)辯護的權利

(三)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五、傳喚和詢問證人的權利

(一)詢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二)傳喚己方證人出庭的權利

六、免費獲得翻譯人員幫助的權利

七、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第四章 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定

一、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障

二、抗訴權

三、因為誤判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四、不受重複追究的權利

(一)不受重複追究的權利的效力範圍

(二)不受重複追究的權利的例外

五、不受事後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權利

第五章 公正審判權的克減、保留和解釋

一、公正審判權的克減

(一)關於克減的一般規定

(二)公正審判權的克減

二、公正審判權的保留

(一)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保留問題的解釋

(二)締約國對公正審判權的保留情況

三、公正審判權的解釋

(一)條約解釋規則的學說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在公正審判權解釋中的體現

第六章 公正審判權與我國刑事訴訟

一、我國在保障公正審判權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定

(二)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

(三)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定

二、我國在保障公正審判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差距

(一)公正審判權的適用範圍

(二)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定

(三)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

(四)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定

三、影響公正審判權在我國全面確立的因素

四、我國批准《公約》時對公正審判權的保留問題

五、公正審判權在我國的進一步落實

(一)關於公正審判權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二)關於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定

(三)關於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

(四)關於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定

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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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訴訟法制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和標誌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託,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願地實現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分進步與落後、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誌。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利觀念,並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途徑,通過完善現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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