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
原由
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合併管轄是一個法律辭彙,屬於民事訴訟類,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
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
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民事審判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審判權,稱為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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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法條指引 管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