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的概念
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審判,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由於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不同,現代審判大致分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三種。
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刑法上的糾紛;
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方面的糾紛;
行政審判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法律關係方面的糾紛。
刑事審判作為審判的一種,有其特殊的原則、制度和程式。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對於被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
刑事審判活動由審理和裁判兩部分活動所組成。所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並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認定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式問題作出處理結論的活動。審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礎,裁判是審理的目的和結果。
刑事審判的特徵
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是一個居於中心地位,具有決定意義的訴訟階段。它決定著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決定著刑事追訴的成功與否以及國家具體刑罰權能否實現。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審判權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審判程式啟動的被動性。這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則,即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而公安、檢察機關行使追訴權則具有主動性,即當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必須立案並進行偵查以及提起公訴。審判程式啟動的被動性表現在很多方面:如沒有檢察機關或者自訴人的起訴,不能主動審判某個案件;不能審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沒有提起反訴,不能主動審理反訴案件;沒有被告人一方的抗訴或檢察機關的抗訴,上一級法院不得啟動第二審程式;等等。
2.獨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僅如此,法官也具有獨立性,在評議時有權獨立地、平等地發表意見。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
3.中立性。這是指法院在審判中相對於控辯雙方保持中立的訴訟地位。法院在社會利益(檢察官)和個人利益(被指控人)之間保持中立,只代表法律。審判中立,是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重要保證。《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即規定,“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到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中立性有一些具體要求,如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能擔任該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與案件的結果或糾紛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係,法官不應存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訴訟參與者的偏見,等等。
4.職權性。這是指刑事案件一經起訴到法院,就產生訴訟系屬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義務、有權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5.程式性。是指審判活動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式,否則,可能導致審判活動無效並需要重新進行的法律後果。
6.親歷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須自始至終參與審理,審查所有證據,對案件作出判決須以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為前提。
7.公開性。是指審判活動應當公開進行,法庭的大門永遠是敞開的,除了為了保護特定的社會利益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都應當公開審理,將審判活動置於公眾和社會的監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應當公開。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公正是訴訟的終極目標,是訴訟的生命。審判應依照公正的程式進行,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上的公正。審判的公正性也源自於裁判者的獨立性與中立性。
9.終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對於案件的解決具有最終決定意義。判決一旦生效,訴訟的任何一方原則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審判該案件,其他任何機關也不得對該案重新處理,有關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執行的義務。這是由審判是現代法治國家解決社會糾紛和爭端的最後一道機制的性質決定的。
刑事審判的任務
刑事審判的任務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刑事審判的任務也是內容之一就是審查並判斷控方提出的證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刑事審判的這一任務體現在判決書必須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與否的宣告。
2.審查有關程式性事項。審判不限於實體意義上的犯罪事實,還包括一些程式性事項。如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提出口供系遭受刑訊逼供而來的,以及辯護人提出偵查取證行為違法,因此請求排除證據等事項,也都屬於法院審判的範圍。法院此時應傳喚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不過,實踐中我國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還不多見。
3.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在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之後,必須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罰如何執行、判決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作出裁判並予以公開宣告。
刑事審判的三項任務緊密聯繫。法律適用是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以及進行程式性審查的結果,而在審查判斷事實和證據以及進行程式性審查的過程中,同樣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刑事審判的意義
在現代法治社會,刑事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保護被告人不受錯誤追究、保障辯護權等多方面的意義。
1.審判具有維護追訴正當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這種追訴必須具有正當性,即依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式進行。然而,追訴行為本身極具攻擊性,易偏離法律程式而侵犯公民權利,從而破壞法律秩序。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能夠起到糾正與遏止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違法行為、維護追訴行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作用,從而維護法治。
2.審判具有保護被告人不受錯誤追究的意義。檢察機關、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與刑的請求。法院通過審理,對檢察機關以及自訴人的指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就可以實現定罪量刑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無辜。
3.審判具有保障辯護權實現的意義。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審判為辯護權的行使提供了平台。只有通過審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使其獲得公正的對待,也才能體現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刑事審判程式
刑事審判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式:
(一)第一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式。
(二)第二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抗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
(三)特殊案件的覆核程式
包括死刑覆核程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覆核程式。
(四)審判監督程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根據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