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出資者所有權是指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金額享有的所有者的權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與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界限和關係
如何界定出資者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界限和關係呢?由於生產社會化和產品市場化的發展,要求企業產權關係必須與其相適應的變化。這種變化是,出資者一且將自己的一部分資本投入公司,這部分投入資本就與其他出資者的資本融為一體,成為公司的法人資本。法人資本是一個整體,只能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計畫永久地占有和使用,任何出資者都無權干預。事實上,任何一個出資者都不再擁有對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資本原本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那種所有權即任意占有、支配、使用、處置權,已經在產權關係根本變革即轉換中完全喪失了,而如今所擁有的只是不能抽回分毫股本的“出資者所有權”。在這裡,出資者所有權,不論從歷史上和現實上看,還是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看,其內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的。如果出資者是股東,那么,出資者所有權就是股權。股權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無非是“公益權”和“自益權”的總和。“公益權”其中包括:參加或委託代理參加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和相應行使的舉手表決權,對公司經營活動提出建議權、批評權,必要時向國家授權部門報告情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權,查閱公司章程和財務收支情況權等。“自益權”其中包括:從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經營狀況從公司盈利中獲取股利或分紅權,股票出賣或轉讓權,(即用腳投票權),如公司法人因故解體或終止而對剩餘財產按股分割權等。股權只應根據股東股的多少或增減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調整,但不能改變它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如果在理論上或實踐中對股權(即出資者所有權)不是作實事求是的解釋,而是任意地誇大、那么其後果必然是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