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方式與時間

出資方式與時間是中外合資企業經營雙方投入資金的形式與繳清各自出資額的最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者雙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以建築物等有形資產和工業產權等無形資產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作為出資的有形資產的條件是,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的;中國不能生產或雖可生產,但價格過高或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作為出資的無形資產的條件是,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的。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提交該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逾期未繳或未繳足額資金的,應按契約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