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出國醫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醫發〔2007〕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做好出國從事醫療活動醫護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工作,並實施有效管理,確保其正當權益,維護我國家聲譽,我部制定了《出國醫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出國醫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工作由衛生部涉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中心承擔,該中心掛靠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出國醫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出國從事醫療活動的醫師、護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維護出國醫護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部涉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中心(以下簡稱“認定中心”)負責出國醫師、護士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
(一)出國從事醫療活動的中國醫師的執業資格認定;
(二)出國從事醫療護理活動的中國護士的執業資格認定。
第四條資格認定申請者,必須向認定中心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一)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兩張;
(三)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條申請者可委託個人或單位進行申請,受委託的個人或單位在申請時尚須出具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者,認定中心應當自接到認定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通知申請人;對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認定中心應當自接到申請者提交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認定。
第八條認定中心對審核合格者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認定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資格認定證書》。
第九條審核未通過者,認定中心將通知申請人或受其委託的個人或單位,退還申請材料中的證件原件。
第十條因認定證書遺失需要補辦的人員,須填寫補辦申請表,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經認定中心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在認定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經認定中心核實,不予認定。
第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認定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資格認定證書》的,認定中心註銷其認定證書。
第十三條對認定中心出具的結論有異議,申請者可在30日內向認定中心提出質疑。認定中心須在接到異議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四條認定中心建立認定查詢資料庫,為國內、國外機構和個人提供查詢。有關信息安全保密和個人隱私的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外國政府、機構和組織提出需要核實是否在中國取得醫師、護士資格的請求,按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認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資格認定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中英文),由認定中心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認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資格認定證書》僅限中國境外使用。
第十八條認定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從事醫療護理活動的醫師、護士的執業資格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