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該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醫政部門承擔本地區的考試實施工作。考試合格者,將獲得衛生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考生憑此證書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護士

報考條件

1、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定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2、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3、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考試

一、考試對象

1、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衛生成人中專學校護理專業畢業(國家計畫內招生並承認中專學歷),目前在我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2、參加HH年度全國護士執業考試,成績未達到合格分數線人(按衛生部、省衛生廳有關規定,三次考試均未及格者,不得再次報考並不得從事護理工作)。
3、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衛生成人中專學校助產專業畢業(國家計畫內招生並承認中專學歷),因工作需要,目前從事護理工作人員。

二、報考類別

分西醫護理、中醫護理兩類。西醫護理專業畢業後從事西醫護理工作的人員須報考西醫護理;中醫護理專業畢業的人員須報考中醫護理專業;西醫護理專業畢業後從事中醫護理工作的人員可自選兩類考試中的一類。

三、報名要求: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行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報名參加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申請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996年,衛生部在全國推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考試,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該項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獲得該證書後方可申請護士職業註冊,未經註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未經註冊從事護士工作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申請護士執業考試的考生須為獲得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北京市要求考生須在二級以上醫院實習一年後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後,即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註冊機關對申請註冊者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考試合格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但在醫療機構以外工作者須實習三個月後方可申請註冊

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二、受理範圍

申請者不在護理崗位,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資格:

1、1994年1月1日前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

2、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或符合免考條件者;

3、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類)考試合格者,並獲得人事部核發的2003年以後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類);

三、提供資料(複印件用A4紙)

1、《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個人申請需加填《護士首次註冊申請單》);

2、1994年1月1日前取得的護士職稱者提交1994年1月1日前獲得的護士職稱證書或人事檔案中的護士職務定職表,1994年1月1日後取得的護士職稱者提交全國護士執業考試合格成績單或者2003年度以後獲得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類);

3、符合免考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相應普通高等醫學院校專科以上護理專業畢業文憑;

4、身份證明複印件;

5、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張(另有1張照片申請人自行貼在《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上)。

四、辦理時限

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五、操作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制證→發證

註冊

申報條件:
1、申請表;
2、生產場所平面圖;
3、生產工藝流程;
4、主要生產設備和設施;
5、產品品名目錄、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6、產品企業標準;
7、產品衛生檢驗報告;
8、產品使用說明書、標籤及包裝設計書(或草案);
9、生產車間空氣品質測定報告;
10、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
11、衛生管理人員名單;
12、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13、房屋租賃協定或產權證明;
14、其它有助於審批的資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②身份證明;
③健康檢查證明;
④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⑤中斷註冊者,出具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的證明;
⑥護士註冊申請表。

材料明細
1、護士註冊申請表
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證明;
3、中斷註冊者,出具參加臨床實踐3個月的證明;
4、身份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或《醫師資格證書》;
6、健康檢查證明

辦理程式:
辦事程式 諮詢告知領申請書 → 受理 → 審核 → 註冊發證;
辦事責任
(1)諮詢、告知:辦證視窗工作人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給予相應的申請書,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出具衛生許可告知書,當事人簽名;
(2)受理:辦證視窗工作人員,①申請資料形式審查;②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③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1、收到資料後出具申請資料收到書(當場完成形式審查的不用出具),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形式審查;2、資料不全的出具申請資料補辦通知書;3、資料齊全的作出受理決定後出具受理通知書。4、有申請項目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審批等情況的出具不予作出許可決定後現場發證。受理通知書;
(3)作出許可決定,頒發許可證:辦證視窗工作人員,作出許可決定後現場發證。1、符合條件的現場作出許可決定並發證;2、按規定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3、及時建檔

程式

1、獲得免考資格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護士執業證書》。

2、免考認定條件: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予護士執業考試。

3、辦證程式:提交免考認定資料(學歷證書、身份證書複印件)或考試合格成績單及相關資料審核(考試合格成績單、學歷證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報省衛生廳審核發證。

4、凡跨地區參加護士執業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者,必須在其考試所在地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屬免考認定申請護士執業證書者,須向其學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核發程式

(一)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條

(二)工作程式
1、各地市衛生局需提交的審核材料:

(1)護士執業證書申領表;

(2)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證明;

(3)執業證書申領人員花名冊;

(4)護士執業證書(兩證)。

2、辦理程式及時限

(1)在有關頒發護士執業證書檔案下發後9O天內辦理執業證書的核發工作;

(2)經辦人收到地(市)衛生局提交的審核材料後於2天內完成審核工作,合格者準於發給護士執業證書;

(3)審核、蓋章完畢後,執業證書申領人員花名冊留於衛生廳醫政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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