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於營利的目的,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
本罪犯罪對象是出入境證件。既包括出境證件,又包括入境證件。所謂出入境證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務監督局及其他授權的有關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查核實後所簽發的允許其出入國(邊)境的證明,如護照、簽證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其中,護照是指一國或某些特別地區為其出國公民所核發的用以證明其屬於本國或該地區公民的證明件,屬於本國或該地區公民出入國境或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及國籍證明。其由本國外交主管機關發給。在一些互相友好可免予簽證的國家、公民憑其護照就可出入其國(邊)境,簽證則是指一國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籤注或蓋印、表示準許其出入本國國境。在中國國外,由大使館、領事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簽發。外國人入境,依照國務院的規定,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國內,則由公安機關簽發,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是指除護照、簽證之外的可以憑其出入境的證明,如相鄰邊境地區常常持有的過境通行證、邊境公務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出入境通行證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謂出售,即出賣,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證件出賣給他人,以換取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性利益的行為。既包括先收集、購買、騙取後再出賣,也包括將自己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出賣。但行為人出賣的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即由國家機關依法頒發的出入境證件。至於該真實的證件是否超過有效期限,則不影響本罪成立,倘若出賣的是偽造或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則不應構成本罪,對之應當以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只要行為人出於營利目的實施出售出入境證件行為,犯罪既屬既遂。
認定
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本罪與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後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特徵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3)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後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r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n月22日)
第十四條時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立案標準
(四)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1.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⑵給違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⑶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⑵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訂發布)
第二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30日)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訂發布)
第四十七條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並沒收j}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出售的護照,既包括真護照,也包括偽造、變造的護照。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之罪。原《補充規定》規定為“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新刑法修改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