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分類
按有無追索權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按是否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分為公開型出口雙保理與隱蔽型出口雙保理。
適用客戶
1.適用於希望降低應收賬款,但對潛在客戶的信用狀況心存疑慮,希望降低風險,拓展業務的出口商;
2.適用於流動資金被大量應收賬款占壓,應收賬款周轉率降低而尋求融資支持和出口商;
3.適用於希望減輕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負擔的出口。
申請條件
1.依法核准登記,具有經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性和經營範圍的有效證明檔案;
2.擁有貸款卡;
3.擁有開戶許可證,並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
5.在銀行有授信額度。
辦理流程
1.出口商向銀行提交《出口保理業務申請書》,銀行據此聯繫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
2.進口保理商核准進口商額度,銀行與出口商簽訂《出口保理協定》,出口商同意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並由銀行進一步轉讓給進口保理商;
3.出口商發貨或提供服務後,將附有轉讓條款的發票交進口商,並將發票副本轉交銀行;
4.銀行通知進口保理商有關發票詳情;
5.如出口商有融資需求,銀行行對已核准的應收賬款為出口商辦理融資(原則上不超過發票金額的80%);
6.進口保理商於發票到期日前若干天或發票到期日開始向進口商催收;
7.如進口商於發票到期日向進口保理商付款 ,進口保理商將款項付出口保理商;如進口商在發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亦未發生爭議,進口保理商做擔保付款;
8.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資本息(如有)及費用,將餘額付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