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額度

定義:根據檔案規定“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或者邊境小額、對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貿易類別的出口可收匯額,分別等於相應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之和”
計算方法:
外匯局根據該企業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匯額的5%計算出該企業在政策過渡期內的預收貨款初始值(B)。同時,外匯局根據企業2008年 1至6月期間的出口未核銷(以及企業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遠期收匯備案情況)和收匯未核銷情況,軋差計算該企業的出口可收匯額初始數據(A)。
如果該企業的A≥0,則A計入核查系統的“關單可收匯”額的“其他”欄目下,B計入預收貨款可收匯額欄目下。如果該企業的A<0,則需計算A+B的值(此時A為負值):如果A+B>0,則A+B的結果計入核查系統的預收貨款欄目下;如果A+B<0,則聯網核查系統中的關單可收匯額的“其他”欄目和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均為0。
換一種理解方式,當A為正數時,說明該企業存在出口未收匯淨額,則當前可用出口可收匯額初始值為A;當A為負數時,說明該企業存在收匯未出口淨額,即該企業上半年收到的預收貨款已經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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