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收匯備案

出口項下遠期收匯備案:出口單位自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單位需向外匯局備案。


二、提交材料
1、遠期收匯[預計收匯日期超過180天(含)]備案申請書
2、遠期收匯出口契約或協定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
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小貼士
1、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後6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登記手續。
2、辦理遠期收匯備案登記時,要留存契約複印件。
3、外匯局在“錄入企業出口報告系統”內對該筆出口的預計收匯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4、凡未在外匯局辦理遠期備案的一律視為即期收匯。
5、出口單位應在核銷單的預計收匯日期註明遠期收匯日期
6、遠期收匯應按契約規定的日期收匯,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到外匯局核銷。
7、外匯局應加強對遠期收匯逾期未核銷的跟蹤監管。
四、業務問答
1、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是在報關前還是在報關後?
答: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應在報關後。
2、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應以何日期為準計算?
答:預計收款日期超過180天(含)應以出口報關單所註明的報關日期為準計算。
五、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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