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共一百三十八種(目錄附後)。 (一)計畫配額、主動配額和一般許可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經營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出口商品的企業應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

[頒布機構]:經貿部
[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律正文]: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出口巨觀管理,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對外貿易發展,參照國際貿易慣例,特制訂以下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一、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範圍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傳統出口商品;我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商品,國外對我有配額或要求我主動限制出口數量的商品;出口額大且易於引起經營秩序混亂的商品,重要的名、優、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共一百三十八種(目錄附後)。隨著改革的深化,今後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將逐步減少。 (一)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國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傳統出口商品,實行計畫配額管理,品種為三十八種。每年出口數量確定後,由經貿部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方)及中央各部門所屬外貿(工貿)總公司(以下簡稱各部門外貿公司)具體執行。 (二)我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外國要求我主動限制的出口商品,實行主動配額管理,品種為五十四種,其中遠洋地區配額商品為三十一種,港澳地區配額商品為二十三種。每年出口數量由經貿部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徵求有關進出口商會意見確定,原則上分配到各地方和各部門外貿公司執行。 (三)出口金額大且經營秩序易於混亂和重要的名、優、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數確需管理的商品,實行一般許可管理,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範圍,品種為二十二種。每年將根據情況調整品種。每年出口數量原則上不限制,著重管理經營秩序。 (四)國外對我有配額的二十四種出口商品,繼續實行被動配額管理,每年出口數量按雙邊協定執行。分配辦法另行制訂。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的屬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立項時批准的契約安排出口配額。 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計畫配額、主動配額和一般許可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品種共一百一十四種。 (二)計畫配額、主動配額出口商品按計畫和配額數量發證;一般許可管理的出口商品發證數量原則上不限,如國際、國內市場情況變化需限制時,由經貿部提前通知發證機構執行。 (三)經貿部制定許可證管理辦法,實行巨觀管理和總量控制,一般發證商品發證的事務性工作主要放到地方經貿管理部門和特派員辦事處。 (四)對部分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試行招標辦法,由進出口商會主持招標,發證機關在已確定的配額內按企業中標數量和價格核發出口許可證,經貿管理部門監督契約的執行。試行招標的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範圍,將逐步擴大。 三、出口商品經營管理 (一)計畫配額商品中的十六種特別重要出口商品,由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具體由經貿部組織實施。 (二)除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十六種外,其他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貿管理部門分配給有出口實績或經營能力的外貿企業和有該種出口商品經營權的其他企業經營(各部門外貿公司由經貿部根據其出口實績或經營能力分配)。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凡經國家批准經營對外貿易業務的外貿企業都可經營。 (三)有外貿自營權的生產企業或實體性企業集團、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仍為自產產品。 (四)凡屬下述情況之一的貨物,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1)危及國家安全的;(2)法律、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瀕臨滅絕狀態和珍貴的動物或植物、勞改產品及其他貨物;(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4)國內特別緊缺的麝香、天然牛黃、銅及銅基合金、白金。 四、出口商品協調管理 需要協調的出口商品,統一由各進出口商會協調管理。經營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出口商品的企業應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具體協調管理辦法,由各進出口商會制訂,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嚴格執行。 積極推動和鼓勵經營同類出口商品的企業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聯合經營。 嚴格執行《商標法》,保護和發展名牌出口商品。 五、增強出口商品管理透明度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每年配額的分配、實施結果,凡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監督。 六、本辦法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由經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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