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辦法

(2)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1)文物、古蹟原有用字; (4)書法等藝術作品的用字;

發文單位:雲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文 號: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號]
發布日期:2006-8-31
執行日期:2006-10-1
《玉溪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8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躍簽署,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玉溪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用字的管理,促進社會用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使漢字、漢語拼音更好地為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開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雲南省社會用字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全市社會用字實施情況進行協調和管理。各縣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對本縣區內社會用字情況進行協調和管理。
教育、經貿、工商、城管、質量技術監督、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民政、交通、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指導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社會用字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社會用字,由縣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漢字、漢語拼音,其範圍主要包括:
(1)公文、公章、證書、證件、獎狀、布告、名片、標語、標牌(匾)、宣傳欄、櫥窗等用字;
(2)報紙、刊物、圖書、教材、地圖等出版物用字;
(3)商品名稱、商品包裝、商品說明書、商標標誌和廣告等用字;
(4)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各類商店名稱用字;
(5)影視(戲劇)螢幕、音像製品及演出用字;
(6)各類學校、幼稚園的教學用字及校園名稱用字;
(7)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居住地名稱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用字;
(8)計算機、打字機等文字信息處理用字;
(9)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五條 社會用字必須執行下列標準:
(1)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准重新發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2)印刷用字以1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3)異體字中的選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和2002年3月由國家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為準;
(4)漢語拼音用字,字母書寫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拼寫和分詞連寫以1983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與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5)計量單位名稱用字以1977年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的通知》為準。
第六條 社會用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漢字書寫規範、工整,易於辯識;
(2)書寫行款,橫寫由左至右,由上向下,豎寫由上向下,由右至左;
(3)漢語拼音書寫準確,且與漢字並用;
(4)公共場所使用外文應與漢字並用,上為漢字,下為外文,雙行排列。
第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社會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規範字:
(1)已經簡化的繁體字;
(2)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3)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4)錯別字和自造字;
(5)經更改的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使用或保留繁體字、異形字:
(1)文物、古蹟原有用字;
(2)老字號牌匾用字;
(3)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書用字;
(4)書法等藝術作品的用字;
(5)姓氏中的異體字;
(6)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7)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8)向境外發行的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宣傳資料以及出口商品等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範的簡化字;確需使用繁體字版本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九條 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工作:報紙、刊物、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電影、電視的社會用字,由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社會用字,由城建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名稱、商店名稱、各類廣告、商品商標、包裝、說明、計量單位等社會用字,由工商、商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地名的社會用字,由民政地名管理部門負責;教育、經委、商務、文化、交通、旅遊、衛生等部門負責本系統的用字管理。
第十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使用不規範漢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自行改正。在規定期限內確實難以改正的,經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可暫時在醒目位置上懸掛規範字牌,但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應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社會用字,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用字監督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廣告用字分別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其他社會用字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用字單位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者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每字、每天100元處以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金。
(2)生產製作字、牌、匾的企業,應無償製作規範字標牌予以更換。
(3)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理。
(4)違反用字管理規定的出版物(含音像製品),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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