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3日,大政發〔1998〕13號檔案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大連市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保護著名商標,推動商標戰略的實施,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連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為公眾所熟知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負責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認真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凡在中國境內註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均可以申請認定為大連市著名商標:
(一)註冊並實際使用滿二年以上;
(二)在本市或國內外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三)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達到優質標準,並能長期保持穩定;
(四)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較多國家(地區)註冊,並擁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區;
(六)商標所有人注重對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持近兩年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大連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薦;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以推薦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認定申請。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推薦認定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考核,並徵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四)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認定證書並予以公告;未予以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推薦單位及申請人。
第七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下半年提出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於次年上半年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
第八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保持著名商標稱號的,應在期滿三個月前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九條 著名商標難以保持信譽的,其註冊人可自行申請註銷其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後予以公告。
第十條 用於認定著名商標的工本費、公告費等有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加強對著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並指定專人對取得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單位予以具體幫助和指導。
標有著名商標的商品視同“知名商品”。
第十二條 著名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後,除其註冊人外,禁止他人用作企業字號(商號)或擅自使用著名商標及其商品上的特有名稱、包裝及裝潢。
第十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定期印發“大連市著名商標名錄”,抄送全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著名商標在異地被侵權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被評為大連市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申報國家馳名商標。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在轉讓、辦理使用許可或變更有關認定事項時,其註冊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或處理:
(一)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時弄虛作假或者串通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其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二)未經認定,偽稱著名商標的,責令限期改正,無違法所得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將他人著名商標的名稱作自己的企業字號(商號)的,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擅自使用他人著名商標及其商品上的特有名稱、包裝及裝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取得著名商標的單位,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處罰外,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著名商標稱號,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認定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