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剩

語出:《宣和遺事》後集:“比來州縣受納租稅,務加概量,以規出剩,可令禁止。”《續資治通鑑·宋仁宗慶曆七年》:“ 江西 諸路州軍體例,百姓納米一石,出剩一斗,往往有聚歛之臣,加耗之外,更要一斗。” 清 姚瑩 《寸陰叢錄·賦稅加耗》:“國家錢糧加耗,其來已久,往時謂之出賸,猶今關榷之稱盈餘也。”

出剩
拼音:
解釋:1.亦作"出剩"。 2.舊時百姓向官府納糧,超出規定多交一定數量,稱為出剩。名為防備損耗,實是加重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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