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公告
質檢總局關於發布《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的公告
2017年第115號
為規範和加強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制定了《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
質檢總局
2017年12月29日
規定全文
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出入境檢疫處理(以下簡稱檢疫處理)管理工作,提高檢疫處理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檢驗檢疫機構對所轄區域檢疫處理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質檢總局主管全國檢疫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直屬檢驗檢疫局的通關業務管理部門組織所轄區域檢疫處理監督管理工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檢疫處理業務的指導、檢查;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區域檢疫處理業務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當落實檢疫處理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規範內部管理,按照規定和要求實施檢疫處理,確保出入境檢疫處理工作質量安全。
第二章 檢疫處理過程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檢疫處理: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實施檢疫處理的情況。動植物檢疫處理具體指征見附屬檔案1。衛生檢疫處理具體指征見附屬檔案2。
(二)質檢總局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警示通報等規範性檔案有明確規定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
(三)雙邊協定、議定書、備忘錄以及其他協定要求實施檢疫處理的。
(四)因輸入國家(地區)官方需要,由貨主或代理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7-1)的。
第六條 對擬實施檢疫處理的對象,應遵循以下原則確定檢疫處理技術措施:
(一)我國有明確處理技術標準、規範或指標的,按照相應的要求實施。
(二)我國無明確處理技術標準、規範或指標的,按照質檢總局業務主管部門評估認可的技術措施實施。
(三)輸入國家(地區)官方有具體檢疫處理要求的,按照相應的要求實施。
檢疫處理操作技術規範目錄見附屬檔案3,各種檢疫對象的處理方式見附屬檔案4。
第七條 檢驗檢疫部門在現場查驗過程中發現符合檢疫處理指征的,應詳細記錄檢出情況,確定實施檢疫處理的原因,並向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4-2)。
第八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我國與輸入、輸出國家(地區)簽訂的強制性檢疫處理協定,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檢驗檢疫機構向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其他因輸入國家(地區)官方需要,由貨主或代理人主動申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7-1)的除外。
《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標註檢疫處理的對象、原因、方法等。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將《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直接交給檢疫處理單位。
第九條 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疫處理單位實施檢疫處理。
第十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檢疫處理任務制定相應的檢疫處理方案,明確檢疫處理人員、藥品、器械以及防護用品等配置要求,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檢疫處理方案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檢疫處理人員實施檢疫處理,現場處理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檢疫處理完成後,檢疫處理單位應當填寫檢疫處理工作記錄,按要求出具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並提交委託方和有關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處理工作記錄基本內容見附屬檔案5,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推薦格式見附屬檔案6。
第十三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妥善保存檢疫處理工作記錄、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檢疫處理方案及效果評價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3年。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檢疫處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風險評估、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業務類型、處理指征、處理方式等特點,分為高風險和一般風險兩個級別動態管理。
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由質檢總局發布並動態調整。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內容見附屬檔案7。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高風險的檢疫處理業務每批均應實施全過程監管。全過程監管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疫處理方案審核。審核有關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資質、檢疫處理場所、設施設備、處理措施、使用藥劑、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等。
(二)現場操作檢查。檢查檢疫處理對象和檢疫處理現場條件與檢疫處理技術規範等要求的符合性,檢查檢疫處理操作過程的規範性。對實施數據監控的,重點檢查過程數據有無異常。
(三)安全防範監督。檢查檢疫處理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配備情況,檢疫處理工作人員個人防護措施,警示標誌設定情況。檢疫處理操作現場應與工作區、生活區保持安全距離或有效隔離。
第十六條 對一般風險的檢疫處理業務,檢驗檢疫機構應結合既往監管情況和檢疫處理單位質量自控情況等確定監管頻次,每月至少實施1次監管,相關監管工作按照第十五條全過程監管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 對實施全過程監管的檢疫處理批次,檢驗檢疫機構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結合檢疫處理單位提交的檢疫處理方案、現場監管情況及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對檢疫處理效果進行評價。現場監管應填寫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推薦格式見附屬檔案8。
第十八條 對未實施現場監管的檢疫處理批次,檢驗檢疫機構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結合檢疫處理方案及檢疫處理單位提交的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對檢疫處理效果的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監管中發現檢疫處理條件不符合要求、現場操作不規範、安全防範工作不到位的,應責令檢疫處理單位現場整改。檢疫處理技術指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責令檢疫處理單位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或重新實施處理。監管中發現問題需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妥善保存《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留存聯)、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隨報檢資料存檔;無報檢資料的單獨存檔。建立檢疫處理監管工作檔案,保存效果評價、專項督查、年度監督檢查等資料和檢疫處理單位報備的檢疫處理方案。
第二十一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每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處理監管工作檢查,並形成工作檢查報告。
第四章 年度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年度檢疫處理單位監督檢查,並針對各檢疫處理單位分別形成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准範圍內經營情況,持證上崗執行情況。
(二)檢疫處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三)檢疫處理設施設備配備,包括檢疫處理場地、藥劑器械庫房/存放點、器械設備情況。
(四)檢疫處理業務單證和工作記錄。
(五)檢疫處理藥劑使用、質量保障和效果評價。
(六)檢疫處理安全管理,包括人員、設施的安全管理,防護用品配備等情況。
(七)檢疫處理單位變更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出境木質包裝標識企業對出境木質包裝的檢疫處理及進出境貨物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進行的檢疫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13年第143號公告)同時廢止,其他已發檔案與本規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1. 動植物檢疫處理指征
2. 衛生檢疫處理指征
3. 檢疫處理操作技術規範目錄
4. 各種檢疫對象的處理方式
5. 檢疫處理工作記錄基本內容
6. 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推薦格式)
7. 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內容
8. 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推薦格式)
附屬檔案1
動植物檢疫處理指征
檢疫處理對象 | 動植物檢疫處理指征 | 處理方式 |
進(過)境動物、動物產品 | 1、進(過)境時發現疑似感染傳染病的動物或死亡動物 | 疑似染病動物:噴灑消毒 死亡動物:化制、焚燒或深埋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
2、實驗室檢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疫病名錄》所列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 | 動物:化制、焚燒或深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動物產品:輻照(不適用於檢出寄生蟲的情況)、化制、焚燒或深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 |
受污染場地 | 可能受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場地 | 噴灑消毒 |
受污染的飼料 | 可能受疑似、確診感染傳染病的動物或死亡動物污染的飼料 | 熏蒸、噴灑消毒、焚燒或深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
動物檢疫隔離場 | 使用前後 | 熏蒸或噴灑消毒 |
進(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 1、發現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 檢出昆蟲的:熏蒸、冷處理、熱處理或微波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病害的:熏蒸、熱處理、噴灑消毒或浸泡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雜草的:熱處理或粉碎處理 |
2、來自俄羅斯、美國阿拉斯加州、加拿大BC省的未經檢疫處理的帶皮原木 | 熏蒸 | |
出境植物、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 1、發現輸入國家或地區關注的有害生物的 | 檢出昆蟲的:熏蒸、冷處理、熱處理或微波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病害的:熏蒸、熱處理、噴灑消毒或浸泡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如植物檢出病毒,還可用脫毒處理 |
2、輸入國家或地區官方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7-1)的 | ||
包裝外表、進境植物性包裝物(含木質包裝)、鋪墊材料 | 1、發現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 檢出昆蟲的:熏蒸、冷處理、熱處理或微波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病害的:熏蒸、熱處理、噴灑或浸泡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雜草的:熱處理或粉碎處理 |
2、發現進境木質包裝帶有活的有害生物或未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 | 熏蒸或熱處理 | |
3、進境動物產品的外包裝 | 噴灑消毒、焚燒或深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 |
4、進境動物、動物產品的鋪墊材料 | ||
攜帶、郵寄物 | 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需要作銷毀處理的 | 焚燒、化制或深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
發現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 檢出昆蟲的:熏蒸、冷處理、熱處理或微波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病害的:熏蒸、熱處理、噴灑消毒或浸泡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雜草的:熱處理或粉碎處理 | |
其他檢疫物 及其包裝物 | 1、外包裝破損 | 噴灑消毒 |
2、內包裝破損的 | 熏蒸、噴灑消毒或熱處理(含化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 |
運輸工具(船舶、航空器、列車、汽車等) | 1、裝載進境、過境動物的(汽車除外) | 噴灑消毒 |
2、發現禁止進境物須作除害處理的 | 禁止進境物:熏蒸或熱處理(含化制) 運輸工具:熏蒸或噴灑消毒 | |
3、進境汽車(普通進境車輛輪胎消毒,裝裝載進境、過境動物的車輛和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整車防疫消毒,由交通工具運輸的新車除外) | 車身:噴灑消毒 輪胎:噴灑消毒或過消毒池 | |
4、裝載動物的出境汽車 | ||
5、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 檢出昆蟲的:熏蒸、冷處理、熱處理或微波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病害的:熏蒸、熱處理或噴灑消毒(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雜草的:熱處理或粉碎處理 | |
6、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上動植物性廢棄物(含泔水)及其存放場所、容器 | 廢棄物(含泔水):噴灑消毒、熏蒸或熱處理(含化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存放場所、容器:熏蒸或噴灑消毒 | |
容器(含貨櫃) | 1、發現禁止進境物需要除害處理的 | 禁止進境物:熏蒸或熱處理(含化制) 容器:熏蒸或噴灑消毒 |
2、發現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 檢出昆蟲的:熏蒸、冷處理、熱處理或微波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病害的:熏蒸、熱處理、噴灑消毒或浸泡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檢出雜草的:熱處理或粉碎處理 容器:熏蒸 | |
3、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作檢疫除害處理的 | 熏蒸或噴灑消毒 | |
4、裝載進(過)境動物、進境動物產品的 | 噴灑消毒 |
備註:
1、質檢總局發布或聯合發布的公告、警示通報、規範性檔案等有明確規定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應進行檢疫處理。
2、雙邊協定、議定書、備忘錄以及其他協定要求實施檢疫處理的應進行檢疫處理。
3、表中所述檢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更新至2017年6月,441種)”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和我國政府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簽署的雙邊協定、議定書、備忘錄以及其他雙邊協定確定的有害生物。
4、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應根據情況進行手部、鞋底等部位的防疫消毒。
附屬檔案2
衛生檢疫處理指征
檢疫處理對象 | 衛生檢疫處理指征 | 處理方式 |
交通工具(航空器、船舶、列車、汽車等) | 1.發現活病媒昆蟲 | 除蟲 |
2.發現齧齒動物或齧齒動物活動跡象 | 除蟲、滅鼠,對有可能污染的進行消毒 | |
3.廢舊交通工具 | 根據衛生狀況確定除蟲、滅鼠、消毒 | |
4.船舶壓艙水病源微生物超過國際公約的要求 | 消毒 | |
5.染疫交通工具 | 視情況進行消毒、除蟲、滅鼠 | |
6.發現其他公共衛生問題 | 根據公共衛生問題的性質確定消毒、除蟲、滅鼠等 | |
貨櫃 (重箱或空箱) | 1.裝載廢舊物品 | 根據衛生狀況確定除蟲、滅鼠、消毒 |
2.發現病媒昆蟲 | 除蟲 | |
3.發現齧齒動物或齧齒動物活動跡象 | 除蟲、滅鼠,對有可能污染的進行消毒 | |
4.發現其他公共衛生問題 | 根據公共衛生問題的性質確定消毒、除蟲、滅鼠等 | |
散裝貨物 | 1.散裝廢舊物品 | 根據衛生狀況確定除蟲、滅鼠、消毒 |
2.發現其他公共衛生問題 | 根據公共衛生問題的性質確定消毒、除蟲、滅鼠等 | |
行李、郵包、快件、屍體骸骨、特殊物品等其他應檢物 | 1.發現活病媒昆蟲 | 除蟲 |
2.發現齧齒動物或齧齒動物活動跡象 | 除蟲、滅鼠,對有可能污染的進行消毒 | |
3.發現其他公共衛生問題 | 根據公共衛生問題的性質確定消毒、除蟲、滅鼠等 | |
可疑病例污染的環境和物品 | 1.被疑似肺鼠疫或其他呼吸道傳染病可疑病例污染的環境和物品 | 對可疑病例污染的交通工具、國際旅客通道的空氣及環境,以及污染的廢棄物、食品、飲用水、個人物品等進行消毒 |
2.被疑似霍亂或其他消化道傳染病可疑病例污染的環境和物品 | 對可疑病例污染的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廢棄物、個人物品等進行消毒 | |
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貨物、貨櫃、行李、郵件、快件、物品、場所、環境 |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進行消毒、除蟲、滅鼠等衛生處理措施 |
其他 | 質檢總局公告、技術規範等檔案明確要求採取的衛生處理措施,按要求執行。 |
註:表中所述“病媒昆蟲”包括蚊、蠅、蜚蠊、蚤、蜱、蟎、蠓、臭蟲、白蛉、蚋、虻、錐蝽等的成蟲及其幼蟲、蟲卵等;“齧齒動物”主要指鼠類,也可包括蝙蝠和一些食蟲目動物;“其他公共衛生問題”主要指交通工具發現食品、飲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貨櫃、貨物發現糞便以及其他腐爛變質物質,屍體骸骨棺柩、特殊物品等發生污染、包裝滲漏等情況。
附屬檔案3
檢疫處理操作技術規範目錄
序號 | 檔案名稱稱 |
1 | GB10252γ輻照裝置的輻射防護與安全規範 |
2 | GB17568γ輻照裝置設計建造和使用規範 |
3 | GB/T21659植物檢疫措施準則輻照處理 |
4 | GB/T23477松材線蟲病疫木處理技術規範 |
5 | GB/T26420林業檢疫性害蟲除害處理技術規程 |
6 | GB/T28838木質包裝熱處理作業規範 |
7 | GB/T31752溴甲烷檢疫熏蒸庫技術規範 |
8 | SN/T1123帳幕熏蒸處理操作規程 |
9 | SN/T1124貨櫃熏蒸規程 |
10 | SN/T1143熏蒸庫中植物有害生物熏蒸處理操作規程 |
11 | SN/T1442磷化鋁帳幕熏蒸操作規程 |
12 | SN/T1425二硫化碳熏蒸香梨中蘋果蠹蛾的操作規程 |
13 | SN/T1456磷化鋁隨航熏蒸操作規程 |
14 | SN/T1484進境原木火車熏蒸操作規程 |
15 | SN/T1587林木蛀乾害蟲真空熏蒸處理規程 |
16 | SN/T1592輸韓飼草福馬林熏蒸處理操作規程 |
17 | SN/T1890進出口冷凍肉類輻照規範 |
18 | SN/T1937進出口輻照豬肉殺囊尾蚴的最低劑量 |
19 | SN/T2015出境林木種子有害生物檢疫除害處理方法 |
20 | SN/T2016TCK疫麥環氧乙烷熏蒸處理方法 |
21 | SN/T2020進出境栽培介質檢疫和除害處理規程 |
22 | SN/T2370木製品檢疫除害處理方法 |
23 | SN/T2371木質包裝熱處理操作規程 |
24 | SN/T2526鮮切花溴甲烷庫房熏蒸除害處理規程 |
25 | SN/T2556出口荔枝蒸熱處理檢疫操作規程 |
26 | SN/T2587刺桐姬小蜂檢疫處理技術標準 |
27 | SN/T2590按實蠅屬除害處理技術指標 |
28 | SN/T2771進境原木船舶熏蒸操作規程 |
29 | SN/T2837進境貨櫃承載廢物原料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規程 |
30 | SN/T2960水果蔬菜和繁殖材料處理技術要求 |
31 | SN/T3070蔬菜類種子溴甲烷熏蒸處理技術標準 |
32 | SN/T3167花卉真空熏蒸處理規範 |
33 | SN/T3275出口竹製品溴甲烷熏蒸處理規程 |
34 | SN/T3279富士蘋果磷化氫低溫檢疫熏蒸處理方法 |
35 | SN/T3282檢疫熏蒸處理基本要求 |
36 | SN/T3291熱處理通用要求 |
37 | SN/T3295栽培介質檢疫處理要求 |
38 | SN/T3401進出境植物檢疫熏蒸處理後熏蒸劑殘留濃度檢測規程 |
39 | SN/T3568危險性有害生物檢疫處理原則 |
40 | SN/T4330進境水果檢疫處理一般要求 |
41 | SN/T4333蘋果溴甲烷檢疫熏蒸處理操作規程及技術要求 |
42 | SN/T4332新鮮水果中磷化氫熏蒸氣體殘留測定方法氣相色譜法 |
43 | SN/T4334大型景觀植物檢疫處理設施及技術要求 |
44 | SN/T4411木質包裝材料真空熏蒸處理規程 |
45 | SN/T4642枇杷桔小實蠅、梨小食心蟲檢疫處理技術標準 |
46 | SN/T4719進境百合種球傳帶檢疫性線蟲的檢疫處理操作規程 |
47 | SN/T4982鮮切花三種有害生物磷化氫低溫熏蒸處理方法 |
48 | SN/T4983桔小實蠅磷化氫低溫檢疫熏蒸處理技術要求 |
49 | SN/T4986出口番木瓜蒸熱處理操作技術規程 |
50 | SN/T4987出口芒果蒸熱處理操作技術規程 |
51 | SN/T4991真空檢疫熏蒸設備基本要求 |
52 |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進出境動物防疫消毒技術規範的通知》(國質檢動〔2012〕665號) |
53 | SN/T1268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規程 |
54 | SN/T1250入出境船舶船艙消毒規程 |
55 | SN/T 1285入出境船舶貨艙消毒規程 |
56 | SN/T1343入出境船舶壓艙水消毒規程 |
57 | SN/T1528入出境船舶飲用水消毒規程 |
58 | SN/T1245入出境列車消毒規程 |
59 | SN/T1333入出境汽車及其他車輛消毒規程 |
60 | SN/T1253入出境貨櫃及其貨物消毒規程 |
61 | SN/T1270入出境散裝貨物消毒規程 |
62 | SN/T1212入出境棺柩消毒處理規程 |
63 | SN/T1267入出境航空器除蟲規程 |
64 | SN/T1275入出境船舶除蟲規程 |
65 | SN/T1595入出境船舶熏蒸滅蜚蠊規程 |
66 | SN/T1215入出境客運列車除蟲規程 |
67 | SN/T1281入出境貨櫃及其貨物除蟲規程 |
68 | SN/T1302入出境散裝貨物除蟲規程 |
69 | SN/T2620航空器上發現活鼠應急處置規程 |
70 | SN/T1287入出境船舶除鼠規程 |
71 | SN/T1263國際航行船舶硫醯氟熏蒸除鼠規程 |
72 | SN/T 1213入出境列車除鼠規程 |
73 | SN/T1286入出境貨櫃及其貨物除鼠規程 |
74 | SN/T1331入出境散裝貨物除鼠規程 |
75 | SN/T1298入出境鼠染疫航空器衛生處理規程 |
76 | SN/T1290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衛生處理規程 |
77 | SN/T1261入出境鼠疫染疫列車衛生處理規程 |
78 | SN/T1211入出境霍亂染疫航空器衛生處理規程 |
79 | SN/T1284入出境霍亂染疫船舶衛生處理規程 |
80 | SN/T1189入出境霍亂染疫列車衛生處理規程 |
81 | SN/T1322入出境黃熱病染疫航空器衛生處理規程 |
82 | SN/T1246入出境黃熱病染疫船舶衛生處理規程 |
83 | SN/T1241入出境黃熱病染疫列車衛生處理規程 |
84 | SN/T2350入出境檢疫傳染病染疫車輛衛生處理規程 |
85 | SN/T2064國際直達列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規程 |
86 | SN/T3161入出境船舶食源性疾病衛生處理規程 |
87 | SN/T2778入出境蟲媒傳染病受染船舶衛生處理規程 |
88 | SN/T1288入境廢舊船舶衛生處理規程 |
89 | SN/T1844入出境快件及郵寄物衛生處理規程 |
90 | SN/T1334入出境屍體和骸骨衛生處理規程 |
91 | SN/T 1279入出境特殊物品處理規程 |
更新至2017年11月6日
附屬檔案4
各種檢疫對象的處理方式
處理對象 | 處理目的 | 處理方法 |
航空器 | 消毒 | 噴灑、噴霧、擦拭、投藥、其他 |
除蟲 | 噴灑、噴霧、熏蒸、其他 | |
滅鼠 | 器械、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船舶 | 消毒 | 噴灑、噴霧、擦拭、投藥、其他 |
除蟲 | 熏蒸、噴灑、噴霧、投藥、其他 | |
滅鼠 | 熏蒸、器械、毒餌、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車輛 | 消毒 | 噴灑、噴霧、擦拭、其他 |
除蟲 | 噴灑、噴霧、其他 | |
滅鼠 | 器械、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列車 | 消毒 | 噴灑、噴霧、擦拭、其他 |
除蟲 | 噴灑、噴霧、其他 | |
滅鼠 | 器械、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貨櫃重箱 | 消毒 | 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除蟲 | 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滅鼠 | 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貨櫃空箱 | 消毒 | 噴灑、噴霧、熏蒸、其他 |
除蟲 | 噴灑、噴霧、熏蒸、其他 | |
滅鼠 | 熏蒸、器械、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散貨 | 消毒 | 噴灑、熏蒸、其他 |
除蟲 | 噴灑、熏蒸、其他 | |
除鼠 | 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行李、郵包、快件、屍體骸骨、特殊物品等其他應檢物 | 消毒 | 噴灑、擦拭、浸泡、熏蒸、紫外線、其他 |
除蟲 | 噴灑、擦拭、浸泡、熏蒸、其他 | |
滅鼠 | 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
可疑病例污染的環境 | 消毒 | 噴灑、噴霧、擦拭、浸泡、投藥、煮沸、紫外線、其他 |
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檢疫對象、口岸場所和物品 | 消毒 | 噴灑、噴霧、擦拭、浸泡、投藥、煮沸、紫外線、其他 |
除蟲 | 滯留噴灑、空間噴霧、超微粒霧化、熏蒸、投藥、其他 | |
滅鼠 | 熏蒸、器械、毒餌、熏蒸、噴霧(超微粒霧化)、其他 |
註:噴灑主要指滯留噴灑,噴霧主要包括低容量、超低容量噴霧、熱煙霧和超微粒霧化。
附屬檔案5
檢疫處理工作記錄基本內容
1. 原始記錄編號:由檢疫處理單位統一編號。
2. 處理通知書編號:如有應與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編號一致。
3. 委託單位:國內收貨人、貨主或代理人單位均可。
4. 作業地點。
5. 檢疫處理的對象名稱、數/重量、標識號、區域。
6. 檢疫處理的方式:熏蒸、噴灑、熱處理、輻照處理、冷處理、微波處理等。
7. 使用藥劑名稱、使用濃度、稀釋比、投藥量、處理結束藥劑濃度、中心溫度、輻照劑量等。
8. 檢疫處理作業時間段:開始操作時間和結束操作時間。
9. 作業現場天氣狀況:溫度、濕度、風速。
10. 作業人員簽字:雙人簽字。
附屬檔案6
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
(推薦格式)
編號:
檢疫處理單位 | 處理通知書/委託號 | |||||||
委託單位 | 處理實施地點 | |||||||
處理對象 | ||||||||
規格數量 | 20’X 只 40’X只 重量噸 面積M2 體積M3 其他: | |||||||
處理方法 | 消毒□噴灑□噴霧□熏蒸□其他: | 除蟲□噴灑□噴霧□熏蒸□其他: | ||||||
滅鼠□器械□毒餌□熏蒸□其他: | 其他□熱處理□輻照處理□冷處理□微波處理□其他: | |||||||
藥 劑 | □硫醯氟 □溴甲烷 □磷化鋁 □其他 | |||||||
處理開始時間 | 月 日 時至 時 | 風速 | m/s | 天氣 | ||||
溫度/濕度 | ℃/ % | 警示標識設定 | □是 □否 | |||||
輻照劑量 | rad | 中心溫度 | ℃ | |||||
處理劑量/濃度 | 濃度:g/m 共kg 配比濃度:劑量: 共kg | 異常情況 | □有 □無 | |||||
濃度動態監測 | 起始濃度 g/m時濃度 g/m時濃度 g/m 時濃度 g/m時濃度 g/m散毒前濃度 g/m | |||||||
其他參數 | ||||||||
散毒時間 | 月 日 時至 時 | 作 用 時 間 | 小時 分鐘 | |||||
結束時間 | 月 日 時 | |||||||
檢疫處理人員 | 安全員: 操作人員: | |||||||
效果評價 | □未做效果評價 □已做效果評價,評價記錄編號: | |||||||
申明: 本公司現持有有效的《出入境檢驗處理單位核准證書》,本次作業的操作人員均持有有效期內的《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證》。本次檢疫處理過程在確保現場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嚴格依照所報檢疫處理方案規範操作,用藥合理規範,檢疫處理器械運行正常,計量合格有效,技術標準達到相關檢疫處理標準要求,經檢測被處理對象有毒物質殘留濃度低於人體允許的安全閾值。 報告簽發人: 日期: (單位簽章) | ||||||||
備註: | ||||||||
附屬檔案7
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內容
目前經質檢總局確定的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包括:
1. 交通工具的熏蒸處理。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疫處理。
3. 糧食、飼料、原木等大宗散貨的熏蒸處理。
4. 種苗花卉等繁殖材料檢疫處理。
5. 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並需實施檢疫處理的。
6. 檢出動物疫病的進境動物產品的檢疫處理。
7. 進境大中種用和屠宰用動物運輸工具、裝卸場所、隔離場所的防疫消毒處理。
附屬檔案8
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
(推薦格式)
編號: 監管日期: 年 月 日
處理對象 | □船舶 □飛機 □汽車 □列車 □貨櫃 □散貨 □其他 | ||||||||||
交通工具標識號碼 | 貨櫃號 | 貨物名稱 | 報檢號 | ||||||||
目 的 | □消毒 □除蟲 □滅鼠 □其他: | ||||||||||
方 法 | □熏蒸 □噴灑/噴霧 □毒餌 □器械 □其他: | ||||||||||
藥 劑 | 名 稱 | 濃度/劑量 | 處理面積(m) | 處理體積(m) | 藥 量 | ||||||
作業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日 時 分 | ||||||||||
作業地點 | |||||||||||
現場監管效果評價 | 作業人員資質 | □合格 □不合格 | |||||||||
檢疫處理方案 | □合格 □不合格 | ||||||||||
現場操作 | □合格 □不合格 | ||||||||||
安全防護措施 | □合格 □不合格 | ||||||||||
發現問題及處置情況 | |||||||||||
監管結論 | □本次檢驗檢疫處理方法正確、程式符合規範,處理有效。 □其他: | ||||||||||
作業人員確認 | 監管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