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立案查處的廣州市各區、縣級市範圍內的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案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冒充專利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契約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函、來電或其他方式向廣州市及各區、縣級市知識產權局提供違法單位名稱、地址,以及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制假售假等情況。舉報人應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
各區、縣級市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後,要及時將案件移送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
舉報人所舉報的內容經查證屬實,廣州市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查處的,為舉報有功人員。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廣州市及各區、縣級市知識產權局對舉報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辦案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查詢有關舉報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 同一個案件有多個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第一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順序以接到舉報的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給予獎勵。
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六條 廣州市各級知識產權局及其工作人員舉報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依據罰款金額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不涉及金額處罰的,獎勵300元;
(二)處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罰款的,獎勵罰款金額的12%,且不低於300元;
(三)處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罰款的,獎勵罰款金額的10%,且不低於600元;
(四)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罰款的,獎勵罰款金額的8%,且不低於1000元;
(五)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罰款的,獎勵罰款金額的6%,且不低於1600元;
(六)處以50000以上罰款的,獎勵罰款金額的2%,且不低於3000元;
(七)舉報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情節嚴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給予3000元獎勵。
舉報案件的,實行一立案一獎勵,對於舉報不實或舉報後不符合立案條件進行處理的案件,不給予獎勵。
第八條 舉報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獎勵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九條 經舉報立案查處的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案件在案件處理完畢後15個工作日內,由市知識產權局通知舉報有功人員領取獎勵金,舉報人應憑身份證明檔案辦理領取獎勵金手續。案件承辦人負責查驗核實舉報人身份資料,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有功人員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不領取獎勵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涉嫌構成違法行為的,由市知識產權局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及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的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及時核實查處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公開、泄漏舉報人的個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協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把應給舉報人的獎勵金據為己有的;
(五)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金的;
(六)違反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