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仲裁員的履職考評

同時,仲裁員履職行為的特性及履職的現狀,也是加強仲裁員履職考評的重要因素。 它是仲裁活動的潤滑劑,是仲裁員從事仲裁工作不可或缺的要素。 這是仲裁公正的一條鐵律,是我們仲裁員履職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

作者:佚名

[摘 要]:仲裁員履職行為的特性及履職的現狀,也是加強仲裁員履職考評的重要因素。仲裁員雖在仲裁活動中肩負重要的責任,決定著仲裁社會價值的實現和仲裁機構的生命力,但仲裁員又都是仲裁機構聘任的社會兼職人員,多重社會角色往往會影響其履職的專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員兼職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員組織結構松,管理難度加大。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
[論文正文]: 仲裁員是一個新的職業類別,有其特殊的從業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機構是一個新行業,其職能與作用的發揮,與仲裁員的履職行為密不可分。我們應從這一特定關係的要求出發,看待仲裁員的履職行為,設定仲裁員履職考評的內容和目標,通過仲裁員履職行為的規範,促進仲裁機構的健康快速發展。仲裁員的履職行為,直接影響著仲裁案件的質量,積累著仲裁的品牌形象,為仲裁機構的穩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時,仲裁機構的發展,又為仲裁員履職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使仲裁員的履職行為有所依託,履職才能有所施展,自我價值得以實現。

另外,我國仲裁制度尚處於初創階段:仲裁制度所依託的外部條件還不很成熟;市場經濟體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設計也存在較大的誤差;加之人們的傳統思維定勢的影響。這些都為仲裁制度的推行帶來一定的困難。在此條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實現仲裁的價值目標,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這勢必會對仲裁員履職行為提出較高的要求。

同時,仲裁員履職行為的特性及履職的現狀,也是加強仲裁員履職考評的重要因素。仲裁員雖在仲裁活動中肩負重要的責任,決定著仲裁社會價值的實現和仲裁機構的生命力,但仲裁員又都是仲裁機構聘任的社會兼職人員,多重社會角色往往會影響其履職的專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員兼職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員組織結構松,管理難度加大。個別仲裁員責任意識和歸屬意識不強,無視仲裁法的規定和仲裁機構的聲譽,以權謀私、枉法裁斷。這些都有待於通過嚴格的考評來加以糾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職業道德規範。

就仲裁員的履職現狀來看,由於仲裁員固有的履職特點,加之仲裁機構組建時間短,管理機制不健全,考評指標不完善,致使仲裁狀況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均暴露了仲裁員管理中的缺陷,成為影響仲裁制度和仲裁機構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仲裁員履職考評是一項積極有效的管理行為。它適合仲裁員隊伍的特點,有助於調動仲裁員的從業積極性和責任心,使仲裁員從內心深處確立仲裁的價值目標和個人理想,將法律公正人格化,將人格魅力法律化,從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交往。仲裁員履職考評目的,就是要確立一個仲裁員履職目標體系,引導其規範仲裁行為,愛崗敬業、樂於奉獻,將法律精神與人文精神結合,以嚴謹的作風、高度的責任心、高超的從業技能解決經濟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正義。在此基礎上,建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作風硬的仲裁員隊伍,為仲裁機構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實施仲裁員履職考評,就是要從仲裁員履職特點出發,探索一條仲裁員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員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這無論對仲裁機構的規範運行、持續發展,還是仲裁員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履職能力的增強,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仲裁員履職考評的總體原則是:科學、客觀、務實、前瞻地實施仲裁員履職考評,堅持辦案與推行制度並重,個案與整體結合,內部意見與外部反饋一致,為仲裁員提供明確的履職目標。仲裁員履職考評的標準大體有如下要求:

(一)素養層面的要求。這是最基礎的要求,涉及仲裁員的資格認定和從業標準。對此仲裁法已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凡具有“三八”、“兩高”條件之一,公道正派者均可應聘仲裁員。毫無疑問,這已規定提升了仲裁員的任職條件,也提升了仲裁員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但仲裁員這一任職資格只是一個靜態的標準,能否具有與這一靜態標準相一致專業水平,還必須通過辦案實踐接受動態標準的檢驗。從一定意義上講,仲裁員從業的動態標準,更真實,更令人信服,也更有意義。實施仲裁員履職考評,就是要解決動態達標問題,使靜態標準與動態標準相統一,剔除少部分靜態標準與動態標準不一致者,以提高仲裁案件的質量。

就動態標準的具體要求來講,主要考評仲裁員三方面的素養:

一是思想素養。仲裁員應忠於法律,公道正派,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並能超然與案外,探尋當事人利益的契合點,消除對立情緒,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交往,實現仲裁執法的高起點、高境界、大作為。要實現上述目標,絕不只限於對此概念的認同,而應內化為一種自覺的行動,落實到具體案件當中。有沒有這種思想素養,在辦案的效果上是大不相同的。凡是具有較高思想素養的仲裁員,在辦案過程中,其視野就比較寬泛,評判標準也較為客觀,可以說胸有大局,心有民眾,絕少臆斷,儘可能地杜絕仲裁過程中的主觀性錯誤;而思想素養不過硬的仲裁員,則不具有此胸襟,往往經常很難擺脫社會關係的干擾,不自覺地會帶既定的目標辦案,走入主觀認識的誤區,偏離判斷是非的客觀標準,更談不上仲裁立意與效果。

二 是業務素養。業務素養也是一種動態的界定。絕不以職位、職稱的高低以及從業時間的長短為依據,而是檢驗每位仲裁員在實際仲裁案件中的具體表現,即如何將仲裁法提出的“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落實到每一起案件的實際辦案當中。要貫徹這一原則,僅有法律知識是遠遠不夠,還必須具有廣博的專業知識,熟悉行業慣例,能夠擴張法理,智慧引法,掌握當事人的心理,靈活地處置各種實際問題,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仲裁裁決,充分體現仲裁的靈活性、快捷性、和諧性、兼容性。通過仲裁員的履職考評,加強仲裁員間的相互交流,推廣典型經驗,提高仲裁員的整體業務素質,拓展仲裁的市場空間。

三是人格素養。仲裁員的人格素養在案件辦理中有特殊的功效。如果說思想素養解決的是履職的立場和境界問題,業務素養解決的是尺度與標準問題,那么人格素養解決的則是二者的實現方式問題。它是仲裁活動的潤滑劑,是仲裁員從事仲裁工作不可或缺的要素。仲裁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情形,同樣的問題不同的仲裁員解答,當事人的認可程度截然不同。這就是人格素養的魅力之所在。仲裁員在仲裁過程要注意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充分發揮人格魅力的作用。應擺正位置,開誠布公,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眾生平等的心態對待具體的人和事,使人感到可信,可敬,可親。通過細緻入微,春風化雨般的工作,消除誤解,縮短距離,最終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平衡,矛盾得以解決。仲裁員的人格素養絕不可小視。

它是實現程式公正到實體公正的橋樑。沒有以人格相伴的程式公正,絕難達到當事人所認同的實體公正,更無從言談案件的處理效果。

(二)制度層面的要求。制度層面的要求包括兩類:一類是法定的要求,一類是仲裁委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無論哪一類規定,都是仲裁員履職的一道底線。超越這一底線,將無法保障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損害仲裁的社會形象,自然也就會危及仲裁員的從業資格。每位仲裁員必須高度重視制度層面的要求,自覺遵守仲裁法對其履職行為的一些義務性和禁止性的規定。同時也應對仲裁委有關仲裁員履職的制度和規定有充分的了解,並使之落實到仲裁實踐當中。對於這些法定及制度性的要求,規定已很明確,這裡不過多贅述,僅想就其中一些重要或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強調和說明:

1、仲裁權的認識問題。作為一個仲裁員,應首先對仲裁權的性質有清醒的認識,以確定其行為方式,恰如其分地履行工作職責。我們談仲裁權有別於訴訟的公權,它是基於當事人財產處分權授予,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一種私權。因此仲裁實行協定管轄,貫徹當事人主體意思自治的原則。仲裁的許多特點都是基於仲裁權的這一性質所決定的。仲裁員行使仲裁權是受託於民,從命於法。要依從法律的規定,更要遵從當事人的約定。一些仲裁員在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仲裁委的指定後,往往忽略了仲裁權力的成因,自視法官,簡單地用仲裁套訴訟,機械地適用法律,按已有的經驗辦案,無視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結果使庭審效果不佳,當事人的情緒對立,仲裁的特點無從體現。常常不自覺地違反仲裁程式,因超裁、漏裁而導致裁決被法院撤銷。以仲裁權的成因為基點,把握仲裁特點和規律,是仲裁員正確履職的前提。仲裁員應審慎行使當事人授予的仲裁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引導當事人對法定權利的積極行使,平和、靈活地主持庭審活動,增強平民意識和服務意識,不迴避矛盾,不擱置疑難問題,全面、徹底地平息紛爭,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有效地保護,使仲裁的價值得以實現。

2、仲裁公正的實現問題。仲裁的公正不是抽象、普遍的概念,而是一個具體的、特定的概念。因而其實現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裁決,也可以是調解或和解。往往因不同個體的差異,適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結論。沒有固定的模式可循,也沒有一成不變的法則去套,需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仲裁員作為一個開鎖人,關鍵是一個立場態度問題,其次才是方法、尺度問題。如果立場公正,就會贏得當事人的信賴。如果仲裁的目的不純,定位不準,不能夠作到居中公斷,誰選定,就一定要替誰說話,誤把自己當作一方的代言人,甚至當庭也不避嫌,表露出明顯的傾向性,進行誘導性提問,就無法取得公正的仲裁效果。

公正是一切程式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更是仲裁的靈魂。仲裁員應謹記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神聖職責。首先要作到程式公正,不偏不倚,使雙方具有對等程式選擇權和陳述權,以此消除當事人之間的距離,取得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理解、信賴、配合與支持。其次才能談得上靈活、自如、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公正,充分施展其自由裁量權,滿足不同當事人對實體公正的具體要求。這是仲裁公正的一條鐵律,是我們仲裁員履職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

3、仲裁審限的保證問題。效率問題是仲裁的重要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沒有效率的仲裁將喪失其存在的價值。審限規定是仲裁效率的具體體現,對當事人是一項承諾,對仲裁員則是一種履職行為的約束。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審限所規定的期間內按期結案,否則將失信於當事人,同時法院也會借超期結案、違犯仲裁程式之由而撤銷仲裁裁決。這一問題,事關仲裁機構和仲裁員自身的信譽,必須引起我們仲裁員的高度重視,切不可將其視為個人小節而掉以輕心。實踐證明,案件拖得越久,處理的難度就越大;而審理時間越短,糾紛解決起來就越容易。這涉及到仲裁的成本,外界的干擾,當事人的心態變化等一系列複雜因素。

4、仲裁員主導作用的發揮問題。仲裁法規定:“仲裁活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干預”。就決定了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擁有很高的自主權。這種自主權具體表現為獨立地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仲裁委的指定;獨立地認定案件實體問題;獨立地決定裁決結果;獨立地解答當事人的質詢;獨立地承擔案件處理的責任。總之要求仲裁員必須全面履行其相關的義務,發揮其主導性的作用。譬如:制訂庭審預案、確定庭審時間,在法定的審限按期結案,取得良好仲裁效果等。仲裁委和辦案秘書只是承擔輔助、服務性任務,為仲裁員行使仲裁權提供必要的保障。任何對仲裁員正確履職的妨礙和限制行為,都是對當事人意志和仲裁法精神的違背。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仲裁員主導作用的倒置。相當多的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職責],有一種僱傭和依賴思想,遇到問題繞道走,缺乏必要的工作責任心,仲裁活動的進程完全依賴辦案秘書的安排,甚至裁決書也直接交由辦案秘書來寫。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仲裁的效率與質量。這種局面必須徹底扭轉。仲裁員既已接受仲裁委的聘請,就應當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其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不能有名無實,只行使權利,不承擔義務。否則應考慮其資格問題。這在任何行業,任何仲裁機構都是一個通理。今後凡接受選定和指定的仲裁員,都應以主人翁姿態來辦案,迅速進入角色,吃透案情,擬定審理日程,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效果作出裁決,發揮其在仲裁活動中的主導作用。特別是首席仲裁員應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同其他仲裁員一道協商案件的審理計畫,依據案情和審限要求擬定庭審時間安排,然後交由辦案秘書協助執行,不應藉故推諉,更不得推卸責任。這是仲裁員履職的一項基本要求。

(三)文化層面的要求。仲裁是一種法律制度,更是一種文化現象。圍繞著該法律制度的產生、推行、套用,必然會引發一系列文化效應,形成特定文化類別。這是發掘其制度功效的特殊媒介,是擴大制度張力的有效手段,是滋養制度發展的重要力量。法律制度的發展,始終與社會經濟形態和文化形態相關連,是特定社會文化價值理念的集中表現。文化的演進,必然會深化對制度的認識,豐富制度的內容,拓展制度的功能,推動制度的發展。因此仲裁員除了通曉仲裁制度的規定外,還必須深入研究仲裁文化,發掘仲裁文化的寶藏,探究仲裁文化的特質,構建仲裁文化的體系。通過文化的力量,使仲裁制度的認識達到一個新高度,仲裁制度的推廣達到一個新水平,仲裁制度的套用達到一個新境界。為此仲裁員履職考評還應包含文化層面的要求:

1、探究仲裁文化的特質,樹立正確的仲裁理念。對仲裁文化的準確把握,是以對仲裁文化特質的認識為前提的。所謂特質是指通過對文化根底的剖析而揭示出其異於其他文化的一些根本性特點。是對其思想觀念和精神心理的探究。它是驅動仲裁發展的合理核心,是仲裁的出發點和歸宿。仲裁員要靈活自如地駕馭仲裁,就必須對仲裁文化的特質有一個明晰的認識,這是仲裁理念確立的基礎。依據的仲裁原則及方式所依託的思想觀念和精神心理,我們認為在仲裁活動中應將法治精神與人文精神有機結合,重視柔性執法和社會效果,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至誠至善的精神追求,靈活務實的調解藝術,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商事糾紛,實現權利均衡、互動雙贏,促進經濟交往。這就是通過對仲裁文化特質透視,所得出仲裁理念。是仲裁與訴訟的重要區別。仲裁員必須將這一理念落實到具體的仲裁實踐當中,以探求仲裁自身的發展規律,使這一新的法律制度展示其固有的價值與活力。

2、加強仲裁文化研究,最佳化仲裁程式與工作制度。仲裁文化是一種先進的法律文化,融入許多先進的思想理念與文明成果,它以市場經濟為載體,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形式和內容,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並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仲裁員應加強對仲裁文化的研究,認真總結、積累仲裁的實踐經驗,提煉、升華仲裁的感性認識,不斷最佳化仲裁程式,完善工作制度,真正做到依靠制度和智慧實施內部管理,充分發揮仲裁制度的巨大潛能,使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積極推行仲裁制度,自覺融入市場經濟。實踐證明,發展仲裁事業,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這是仲裁發展經驗的總結,是仲裁委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自然也是仲裁員履職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如何完成好這一任務,同樣須從文化角度入手,首先解決觀念和認識問題,仲裁員與仲裁委應確立四種意識,實現四項融入。四種意識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責任意識;獲得市場主體認同的作為意識;接受當事人選擇的競爭意識;實現仲裁還法於民的服務意識。四項融入是:觀念融入、作風融入、機制融入、效果融入。

所謂觀念融入,即要以開放的思維、全新的理念、獨特的視角,聚焦仲裁,解讀仲裁。適時調整仲裁與市場經濟的距離,使仲裁的工作理念與市場經濟主體的要求對接。要逐漸改變仲裁員隊伍的結構成份,更多地吸收市場經濟的專家,依照市場經濟的方法,解決市場經濟的問題。走出一條獨具特色的仲裁發展之路。作風融入,則要求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的工作作風,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不斷規範內部管理,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仲裁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仲裁成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機制融入,是指仲裁機構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必須建立體現市場經濟要求的、充滿競爭活力的內部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使這一新型機構完全按照市場規律來運行,接受市場法則的檢驗。這是仲裁機構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們實施仲裁員履職考評,就是這種機制融入的具體體現。要通過考評來提高
仲裁員的履職水平,提升仲裁的服務質量,增強仲裁委的競爭實力。效果融入,則是要求仲裁的最終結果,要能夠體現法律精神,符合公平原則,促進經濟交往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仲裁的價值取向,應與市場經濟的價值取向相一致,這是檢驗仲裁質量的一個重要標準。我們仲裁員應切實按照這一標準來主持仲裁活動,要變對抗為磋商,平衡權利與義務,使仲裁效果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統一。

我們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一步步地努力,就一定能使仲裁制度植根於我國市場經濟的沃土,實現既定的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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