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

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於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覆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
行政事項名稱: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系統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第一百八十一項;
二、《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令第8號)。
申請條件:
一、典當行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申請材料:
一、設立典當行報送材料
申請人應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定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二、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報送材料
申請人應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許可程式:
一、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二、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三、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覆核。
四、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於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覆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五、企業持商務部批准檔案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後,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45個工作日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市場建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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