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1.婚姻關係存續其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有約定外,均是共同財產。
2.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此,它的主體只能是夫妻。而且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的婚姻和同居關係的男女不能能作為其主體。比如同居間雙方的工資只能是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即便雙方約定是共同財產,從法律性質上,也不能認定之。
其範圍是婚後所得財產。婚後所得,即是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 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止。婚前一方所得財產,首先是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其間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這一點是不同於從前的重大生活資料等隨著時間的延續而轉化共同財產的規定。
並非所有婚後得皆為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和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當然,你也可以對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屬於共同財產。這種約定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一方斯詐、重在誤解等情形。否則,此約定面面臨被申請撤銷或無效的風險。
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做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不區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
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製和約定製相結合的原則。在適用時,如果夫妻有約定的,首先適用的是約定製。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或雖約定,但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才適用。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均不能成為其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時間,只能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即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所得,也包括夫妻一方的勞動、經營所得,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夫妻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也應歸屬於共同財產。
規定
各國法律上規定的共有財產範圍不同,可以分為以下4類。
(1)一般共同制,即不論是夫妻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所得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屬夫妻共有。如巴西,荷蘭、葡萄牙等國均以此為法定財產制,而一些國家如德國則以此為約定財產制;
(2)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前蘇聯、羅馬尼亞、法國、義大利、西班牙,保加利亞等國就採用此制;
(3)動產及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在結婚時的全部動產及婚後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1804年《法國民法典》採用此制;
(4)勞動所得共同制。即僅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南斯拉夫以此作為法定財產制。中國採用婚後所得共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