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概念
新會計科目準則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各具體會計準則的規定設計的,其中共同類曾在金融企業的會計科目中出現過。本次改革將一般企業和金融企業的會計科目作了統一規定,共同類科目的特點需要從其期末餘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包括清算資金往來、貨幣兌換、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
共同類科目內容
清算資金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間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資金往來單位,分別“同城票據清算”、“信用卡清算”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同城票據清算業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提出借方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發生退票,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已過退票時間未發生退票,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貸方憑證,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退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提入借方憑證,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誤提他行憑證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提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提入貸方憑證,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誤提他行票據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將提出憑證和提入憑證計算軋差後為應收差額的,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應付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發生的其他清算業務,收到的清算資金,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劃付清算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應收的清算資金;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應付的清算資金。
貨幣兌換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採用分賬制核算外幣交易所產生的不同幣種之間的兌換。
二、本科目按幣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貨幣兌換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僅涉及貨幣性項目的,應按相同幣種金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貨幣性項目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二)發生的外幣交易同時涉及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的,按相同外幣金額記入貨幣性項目和本科目(外幣);同時,按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的金額記入非貨幣性項目和本科目(記賬本位幣)。 結算貨幣性項目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匯兌損益”科目。
(三)期末,應將所有以外幣表示的本科目餘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本科目(記賬本位幣)餘額進行比較,為貸方差額的,借記本科目(記賬本位幣),貸記“匯兌損益”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衍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及其變動形成的衍生資產或衍生負債。 衍生工具作為套期工具的,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衍生工具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終止確認的衍生工具,應當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衍生工具形成資產的公允價值;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衍生工具形成負債的公允價值。
套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包括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產或負債。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套期工具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將已確認的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衍生工具”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對於有效套期,應按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借記本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套期工具產生損失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作為套期工具核算的,應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套期工具形成資產的公允價值;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套期工具形成負債的公允價值。
被套期項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產或負債。
二、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項目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被套期項目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將已確認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庫存商品”、“長期借款”、“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二)資產負債表日,對於有效套期,應按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借記本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被套期項目產生損失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資產或負債不再作為被套期項目核算的,應按被套期項目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借記或貸記有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被套期項目形成資產的公允價值;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被套期項目形成負債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