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二)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全市性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職責。
(五)加強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文化遺產保護和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職責。
(六)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職責。
(七)增加宗教事務行政執法工作職責。
(八)加強指導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及宗教理論和宗教現狀,提出有關民族工作和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市內外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指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聯繫民族地區,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
(四)擬定有關全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檢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文化遺產保護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省、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指導開展全市各民族傳統節日活動。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九)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十)歸口管理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財務、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機構編制、人事、宣傳、培訓等工作。政策法規科
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指導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和民族成份認定、恢復、更改的相關工作;起草有關民族政策實施意見和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實施意見;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和分析民族關係,調查掌握影響民族關係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負責政務服務工作。經濟建設科
對民族經費投放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跟蹤調查及綜合評估;參與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負責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工作;負責有關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和參與有關扶貧工作。文教科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組織全市性的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參與組織有關民族節慶活動;建立少數民族幹部信息庫和少數民族人才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宗教事務科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和對縣、特區、區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指導,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和聯繫民間信仰界人士;負責受理、審核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工作;負責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宗教外事工作,指導處理涉外宗教事務。紀檢監察機構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專職紀檢監察員。
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14名(含紀檢監察1名)。定領導職數: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3名、專職紀檢監察員1名(副縣級)、正副科長(主任)5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