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市級政務服務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事項,需作為政務服務事項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需由兩個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分別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實行聯合辦理或者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市政務中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電子政務,逐步實現政務服務的線上辦理和電子監察。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務服務工作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他服務事項(以下統稱“政務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六盤水市的市級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中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政務服務機構。
有政務服務事項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政務服務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或者政務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視窗”),作為本部門(單位)的政務服務機構。
分中心、視窗業務上接受市政務中心的指導、協調、督辦和考核。
第六條 市政務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規範市級政務服務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務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市級政務服務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承辦政務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對市級政務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辦和考核,指導各縣、特區、區的政務服務工作;
(三)審核、公布市級政務服務事項及其操作規程;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級政務服務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設立分中心、視窗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設立分中心或視窗並負責監督管理,保障分中心、視窗的辦公條件、工作經費和人員穩定;
(二)制定和實施本部門(單位)政務服務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梳理、擬定本部門(單位)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其操作規程;
(四)將本部門(單位)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所屬分中心、視窗統一受理、統一送達,授權所屬分中心、視窗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能授權的政務服務事項,確保所屬承辦機構接受分中心、視窗的分辦、督辦;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政務服務工作。
第八條 分中心、視窗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執行市政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市政務中心的指導、協調、督辦和考核,負責與市政務中心的工作銜接;
(二)代表所在部門(單位)統一受理政務服務申請、統一送達政務服務決定;
(三)根據所在部門(單位)授權,直接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或者將受理的政務服務申請分辦到承辦機構,並督促辦理;
(四)貫徹執行各項政務服務制度;
(五)完成所在部門(單位)和市政務中心交辦的其他政務服務工作。
第九條 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應當作為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事項,需作為政務服務事項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梳理出本部門(單位)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並擬定操作規程。
政務服務事項及其操作規程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項名稱;
(二)設定依據;
(三)實施主體依據;
(四)辦理方式及數量;
(五)辦理條件;
(六)申請材料;
(七)規定辦理期限;
(八)承諾辦理期限;
(九)收費標準和依據;
(十)主要辦理程式和辦理流程圖。
上述第(三)項至第(十)項內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未作具體規定或規定不全的,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按照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擬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梳理、擬定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其操作規程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送交市政務中心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務中心報市人民政府或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審定;
(三)經審定通過的,由市政務中心和實施單位對外公布。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審定公布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其操作規程開展政務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增加或者變更政務服務事項及其操作規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取消或者暫停實施政務服務事項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提出取消、暫停的理由、依據和暫停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本辦法的規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實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本辦法的規定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執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服務信息。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申請由分中心、視窗統一受理,政務服務決定由分中心、視窗統一送達。其他機構不得受理政務服務申請和送達政務服務決定。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及其分中心、視窗應當執行公開公示、首問負責、一次告知、收件回執、限期辦結等政務服務制度。
第十八條 需由兩個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分別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實行聯合辦理或者統一辦理。
實行聯合辦理、統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的主辦單位、協辦單位,由市政務中心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主辦單位負責組織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的工作,接受主辦單位的安排、協調和督促。
聯合辦理、統一辦理的實施程式,由市政務中心會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擬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市政務中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電子政務,逐步實現政務服務的線上辦理和電子監察。
尚未實現政務服務線上辦理和電子監察的分中心、視窗,應當按照市政務中心的要求,將政務服務工作情況抄告市政務中心。市政務中心根據抄告的情況適時進行督辦。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工作列入市直機關目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考評制度和投訴舉報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工作質量,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級公用企事業單位、分中心、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務中心視其情節給予教育幫助、督辦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駐市垂直管理部門,中央、省屬駐市企事業單位,各縣、特區、區的政務服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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