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使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行政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二)專項收入:包括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和其他專項收入等。
(三)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財政專項資金。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使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五)罰沒收入: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源(資產)通過出租、出售、出讓、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義取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和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收取的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市財政局主管市級非稅收入,負責市級非稅收入的資金管理、票據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條非稅收入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全部繳入市級國庫或市級財政專戶。執收單位應當編制年度非稅收入計畫,編制收入計畫時,原則上不能低於上年收入完成數。
第五條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主要形式。
(一)單位利用國有資源(資產)出租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出租收入和場地出租收入。
土地、門面等國有資產不允許搞個人參股。原利用土地、門面等國有資產搞個人參股的,必須進行清退。由單位提出清退方案(附原參股協定、職工參股證明等)報市財政局審核,清退資金從單位收取繳入財政專戶的出租收入中安排,統一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由單位從年度部門預算中清退個人股金,
(二)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如利用無形資產出讓、轉讓取得的收入;特許經營權、新聞出版或廣播影視單位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學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合辦學取得的收入等。
第六條單位利用國有資源(資產)經營時,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租或合作對象。招標、談判結果在本單位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出租國有資產面積在200M2(含200M2)以下的,由單位自行公開招租;出租國有資產面積在200M2以上的,必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公益性國有資產的經營出租,必須報經市政府批准。出租國有資產的租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特殊情況確需超過5年的,需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
第七條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收入征繳工作,確保完成部門預算中安排的收入計畫,不得擅自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確需減免的,必須嚴格按照減免程式進行審批。
(一)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在政策性規定範圍內需緩徵、減征、免徵的,由受益單位向執收單位提出減免申請報告。執收單位按照政策規定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簽注意見後送執收單位執行。
(二)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屬非政策性減免的,由受益單位向執收單位提出減免申請報告。執收單位按照政策規定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非政策性減免實行先征後退辦法,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減免批示送執收單位,辦理退款手續。
(三)罰沒收入的減免由執法單位根據執法許可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條履行非稅收入職能所需的支出按綜合預算原則納入部門預算,並按收入完成進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執收單位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部門預算執行,不得隨意改變。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收入、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收入、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生活污水處理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由政府統籌安排,不列入單位部門預算支出;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房屋交易服務費、公路賠(補)償費在安排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後,剩餘部分由政府統籌調劑使用。
第九條實行非稅收入年度目標考核制度。市財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部門預算下達各單位年度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徵收計畫,對各單位非稅收入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徵收考核機制。
第十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出租汽車經營權收入、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收入、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按當年完成收入的2%安排徵收工作經費;生活污水處理費按當年完成收入的5%安排徵收工作經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按當年完成收入的0.5%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排污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按當年完成收入的1%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扣除稅金、土地收益金等)按收入的30%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除上述第九、第十條規定的項目外,執收單位比年度計畫超收的收入,按以下規定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一)超收收入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按超收部分的40%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二)超收收入在1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按超收部分的35%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三)超收收入在50萬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的25%安排徵收工作經費。
以上比例採取超額累進制,分段計算。
第十三條對提取徵收工作經費和超額完成年度徵收計畫的單位,在公用經費定員定額標準之外,將安排的徵收工作經費編入年度部門預算,用於改善辦公條件和補充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對不能完成年度收入計畫的單位,根據考核結果,在下一年度適當扣減責任單位預算內公用經費。
第十五條罰沒收入不下達徵收計畫,按完成情況,安排一定的辦案經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加強對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應嚴格執行部門預算,按照規定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及時足額收取非稅收入。無政策性減收因素沒有完成年度收入計畫的,相應減少單位的支出計畫。
拒不上交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執收單位要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到財政部門領購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和檢查等制度,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嚴格執行“驗舊換新”、“票據領用證”和“票據年審”等相關制度。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必須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收取的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
違反規定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後30日起施行,市級制定的原有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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