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3號)和《中共六盤水市委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市發〔2010〕4號)精神,設立六盤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職責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除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鐘山區人民政府,並由鐘山區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困難民眾的住房問題,逐步解決農村危舊房改造問題。
(四)加強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推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加強建築節能、牆體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著力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市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行業體制改革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和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貫徹《城鄉規劃法》;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參與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擬定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指導全市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擬定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拆遷、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八)監督管理全市建築行業;擬定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指導、監督城鎮建設和城市管理的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定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省級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四)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擬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指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十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七)承擔市人民政府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標準;指導和組織管理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資格培訓、考試等工作;指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行業利用外資計畫;承擔有關項目立項審查、審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管理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擬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和市級廉租住房資金;指導縣、特區、區住房保障工作。
(六)住房改革與發展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督促市直各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擬定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定房地產市場建設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核准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開展房地產管理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八)權屬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產產權產籍的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房屋所有權的權屬管理,指導全市房屋確權、登記、發證、產籍管理工作;參與房產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用於房產管理的測繪成果審核工作;負責遺產毗連房屋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房產轉讓、抵押、租賃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房屋權屬信息系統;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測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類房屋重置價格、商品房市場指導價格、房屋出租價格;負責全市房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的管理及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九)拆遷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我市房屋拆遷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人進行資質審查,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發布拆遷公告;負責管理全市房屋拆遷代辦單位的資質、培訓、業績考核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市中心城區拆遷糾紛,對拆遷方面的爭議進行裁決;負責房屋拆遷安置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十)建築市場監管科(政務服務科)
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市場、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工程項目、工程擔保、工程風險、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從業人員建築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承擔市外進入六盤水相關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有形建築市場;承擔建立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庫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擬定全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和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和白蟻防治工作。
指導、監督城鎮建設和城市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並督促落實有關法規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承擔審查城鎮供排水和環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工作;組織實施城建行業的技術標準;培育和規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參與城市重大項目的選址工作。
(十三)村鎮建設管理科督促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工作;指導並管理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村鎮改善人居生態環境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建設工作;指導協調重點鎮和各類試點村鎮的建設及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受災村鎮及省級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十四)風景名勝管理科承辦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指導並監督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環境綜合整治、信息系統、開發利用及建設管理工作;承辦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初審工作;承辦風景名勝區內項目建設的選址和特許經營的初審事項;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十五)勘察設計與科技科(抗震辦公室)擬定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勘察設計從業人員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管理勘察設計市場及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工作,組織或參與因勘察設計原因導致的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初審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擬定全市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指導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和目標績效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相關科室承擔。
紀檢監察機構 市紀委派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察室。
四、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45名(含紀檢監察2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直屬機關黨委書記1名(副縣級)、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副科長(主任)17名(含監察室1名)。
工勤人員編制6名(含聘用2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管理市城鄉規劃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關係:市城鄉規劃局擬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中心城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等,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或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局重要人事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宜,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後,由市城鄉規劃局按照有關程式辦理;市城鄉規劃局承擔城鄉規劃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