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評標專家進行統一管理。六盤水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或本專業評標專家的業務培訓、抽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發展改革、財政、水利、交通、城鄉建設、經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需要設定網路終端,負責評標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各有關部門的專家名冊中的專家,經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對取得的評標專家資格核查確認後,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評標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有同等專業水平者(須進行專門審核);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認真、誠實、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在65歲以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評標專家的權利:
(一)評標專家自願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程式、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評標專家的義務:
(一)按時出席評標會議,參加評標活動;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
(三)認真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責任。評標結束後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而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的,應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及時向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提高自身素質,自覺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繼續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中的評標專家原則上從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專家名冊中的評標專家中隨機抽取產生。
國務院、省有關部門直接管理或特定範圍的招標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特殊工程或技術複雜的招標項目,難以滿足招標人抽取條件時,經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批准,可在省級以上評標專家庫或外省評標專家庫中選聘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
第十條評標專家的確定,市直及鐘山區、水城縣的招標項目一般應從市中心城區居住和工作的專家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抽取,六枝特區、盤縣的招標項目,按專家就近的原則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抽取。當市級相關行業評標專家庫中滿足評標條件的專家人數不足時,經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同意,在優先抽取本市評標專家的同時,可從其他市級以上專家庫中抽取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確定評標專家。未按規定確定評標專家的,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改正;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其評標無效,並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並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
(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專家名冊中沒有滿足條件的專家;
(三)國家有特殊規定要求的項目;
(四)有關部門確定的保密工程。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抽取的網路終端,由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商有關行政部門,將研究形成的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指定。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的抽取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須持已發布的招標公告或已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到指定的網路終端辦理抽取手續。沒有以上材料的,網路終端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並告知網路終端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的抽取,應在指定的網路終端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從指定的網路終端隨機抽取正選和備選評標專家若干名,並立即通知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時間和地點,但不得告知擬評標項目的有關情況;正選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備選評標專家替補。
評標專家確定後,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最終確定的評標專家等具體情況作書面記錄;指定網路終端操作人員、指定網路終端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人員和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關人員應在原始記錄上籤字確認。
抽取評標專家後,評標專家名單(包括正選和備選評標專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應持證上崗。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評標專家進入評標場所後,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按所抽取的名單,對評標專家身份進行識別確認。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應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的評標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迴避:
(一)項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人員;
(二)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終止該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按規定另行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
評標工作結束後,如發現個別評標專家未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標,評標結果未產生不良後果,可確認評標無效,對於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其評標無效,並由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或重新招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要嚴格評標專家資格核查,對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應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出席評標次數、未出席評標活動次數及原因、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繼續教育及考核情況、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考核評價制度有關規定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並報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達到3次的;
(五)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二十一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並報市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一)繼續教育、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商有關部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