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基金、財政預算安排還本付息貸款、國債資金、政府主導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內進行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的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用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承包、BT、BOT等模式建設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應進行招標。
第四條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接受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二章部門職責和監督機制
第五條發展改革、監察、城鄉建設、交通、水利、電力、國土資源、經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組織開展政府性投資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稽察;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的核准;負責建立全市招標投標違法違規違紀記錄公告平台,協調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和管理。
(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電力、國土資源、經信、財政等行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業項目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招標投標代理市場的統一監督和管理。交通、水利、電力、國土資源、經信、財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執法監督。
(三)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本辦法對各部門職責分工未盡事項,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全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協調監督機制,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中的規則制定、執法監督等重大事項。招標投標具體活動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參加。
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於市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事務。
第三章 招標方案核准和組織形式
第七條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經核准後,招標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重新進行核准。
招標初步方案未經核准的,招標人不得擅自組織招標,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招標或開工的相關手續。
招標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標段劃分、投標人資質、發布招標公告媒體等內容。
第八條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或由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招標人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招標條件和相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由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並與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操縱招標,或不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和插手招標,為自己或特定的關係人非法謀取利益。
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越代理資質和能力範圍從事代理工作,不得以任何不正當手段非法謀取利益。
招標人可獨立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但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招標、投標
第九條進行招標的項目,組織招標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已履行了審批或核准、備案手續,投資概(預)算已經批准;
(三)招標初步方案或招標方案發生變更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必需的相關檔案、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特點組織編制招標檔案,並在發布招標公告5個工作日之前,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通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招標檔案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備案,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回復。若不予備案的,應將不予備案的事項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檔案未經備案的,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一條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檔案已備案的,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除應在國家和省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外,還須在市政府網站發布招標信息,其內容必須與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信息一致。
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至開始出售招標檔案之日,不得少於5日。採用報名方式進行投標人報名登記的,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至投標人報名截止之日,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檔案已備案的,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同時向3家以上滿足招標檔案規定條件、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向所有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
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投標人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採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方式,一般應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採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組織編制資格預審檔案。
資格預審工作應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概算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技術不複雜的招標項目,可以採用資格後審。
第十五條投標人應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的要求組織編制投標檔案,積極參與投標。
招標檔案出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投標檔案的符合性審查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招標人也可決定是否設定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招標。
需設定標底的,標底應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在評標過程中只能作為評標參考的一項因素。
設定的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應控制在批准的投資概(預)算以內,確需超概(預)算的,應在組織招標之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核。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嚴格履行契約,不得隨意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確需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招標人未經批准隨意擴大發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招標人可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價的2%;施工、貨物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8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投標人不按招標檔案規定及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可拒絕接受投標檔案。
投標人提供的投標保證金應從投標法人單位的賬戶匯出。
招標人或招標人授權人應在中標公示期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按原匯入賬戶退還投標人,其中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十八條投標人應在招標檔案規定的地點及投標截止時間內進行投標。
投標人應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掛靠、借用他人資質進行投標,不得相互串通,進行圍標、串標,不得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虛假方式騙取中標。
開標之前,符合法定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或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內定中標人後再參加投標;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來源於同一投標人或同一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機構或同一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
(五)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除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的錯漏之處不合理的一致;
(七)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性變化;
(八)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九)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所屬人員、招標人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操縱投標或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並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九條開標應在招標檔案確定的地點和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或投標人授權的投標交易員參加。投標人或投標人授權的投標交易員在開標截止時之前不到場參加的,視為放棄投標。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由各投標人或投標人授權的投標交易員、招標人代表現場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評標原則與方法,認真組織進行評標,在開標後10日內完成評標工作,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先後順序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
評標專家在評標時應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職業道德準則。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10日內,應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標候選人的先後順序確定中標人,並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第二十二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招標人應在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招標人、中標人不得擅自進行更改。
第二十三條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契約。
招標檔案要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金額應為契約價的5%。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契約價的10%。中標人可以以銀行保函或支票、匯票等形式提交,不得以現金形式或從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在契約執行完畢後30日內,招標人應全額予以退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招標檔案載明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按不超過核定工程量的85%進行支付。
招標人不得以招標檔案規定之外的條件提出契約附加條款。投標人不得以招標檔案規定之外的條件拒簽契約,不得轉包或違法進行分包。
第二十四條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在簽訂契約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有形市場公開進行。具體辦法由市政府研究另行公布。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執法監督,對有形市場提供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接受有關行政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可以採取事前審查核准備案、現場監督、綜合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項目專項稽察以及受理舉報與投訴等方式依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過程中,對規則制定、執法監督等有爭議的,或認為需協商解決的,可以提請市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依法進行舉報或投訴。按《六盤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專家或其他參與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之相關規定,存在本辦法列舉的或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的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處罰情況及其違法、違規或違紀事實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在全市招標投標違法違規違紀記錄公告平台予以公布,並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違反本辦法之相關規定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如遇抗洪搶險、救濟救災及其他涉及國計民生的特殊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時限,經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可以做適當調整。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現有招標投標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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