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是全市生豬養殖、屠宰加工企業、養殖戶及相關企業自願組織起來的民眾性組織,是市畜牧獸醫局業務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為全市生豬產業服務的行業民間組織。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由從事畜禽生豬生產的企業、大戶養殖技術人員及相關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自願組建的社會團體。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宗旨是:組織會員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工作,推進我市畜禽養殖產業化進程,增強畜禽產品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我市畜牧業生產技術標準化、管理服務組織化、市場銷售品牌化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提倡開拓創新的科學精神,積極開展生豬生產專業技術交流及相關專業和科技協作,提高會員的科技水平、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積極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我市生豬產業的科學和可持續發展。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業務上接受市畜牧獸醫局的指導並受六安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與管理。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地址在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五號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是全市生豬養殖、屠宰加工企業、養殖戶及相關企業自願組織起來的民眾性組織,是市畜牧獸醫局業務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為全市生豬產業服務的行業民間組織。
第二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由從事畜禽生豬生產的企業、大戶養殖技術人員及相關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自願組建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宗旨是:組織會員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工作,推進我市畜禽養殖產業化進程,增強畜禽產品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我市畜牧業生產技術標準化、管理服務組織化、市場銷售品牌化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提倡開拓創新的科學精神,積極開展生豬生產專業技術交流及相關專業和科技協作,提高會員的科技水平、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積極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我市生豬產業的科學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業務上接受市畜牧獸醫局的指導並受六安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地址在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五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業務範圍:
(一) 組織生豬行業調研,了解、掌握國內外生豬產業及相關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情況和信息,為生豬生產經營企業獲得新技術和新品種提供參考。
(二)普及科學飼養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開展技術諮詢、推廣和科學普及等服務。
(三)檢查、考核、規範品種引進改良工作,促進科學養殖,統一檢疫防病,協調生豬產業科研、生產、貯運、銷售、監測等方面的關係。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養殖戶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及畜禽養殖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蒐集科技信息和市場信息,搞好銷售網路聯繫工作,加強與相關企事業單位、相關團體的聯繫與合作,開展市場流通信息的調查研究,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
(六)協助主管部門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加強社會監督管理。
(七)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增強會員的自律和自我保護意識,維護會員的市場利益。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與本協會有關的其它事項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會員含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六安市生豬產業協會章程、公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經驗和實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公約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利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以自願為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以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活動的,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公約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理事會是會員在會後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部門扶持資金
(四)開展經營活動或服務收入。
(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