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模式
承包式
即把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權轉讓給社會經營者,政府根據協定收取一定的承包費,監督相關服務與運營。這種形式相對簡單,操作相對成熟。
租賃式
即把養老服務機構的資產承租給社會經營者使用,政府根據契約收取一定的租金,監督租賃的財產不受損失。
合營式
即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權由社會經營者部分代行,根據政府與社會經營者雙方的資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優勢分配經營服務權,通過協定確認雙方在某些服務管理上的職責範圍,形成合作關係,社會經營者根據投入情況獲得相應回報 。
主要成效
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事分開
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後,基層政府不僅變服務提供者為服務監督者,也實現了投資方向的戰略轉變。政府只負責大型設施建設投資,日常運營費、小型設施建設費均由社會經營者投入,並且每年社會經營者還會上交一部分利潤,作為機構的折舊費和發展基金。
盤活存量,降低“門檻”
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後,許多閒置的政府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明顯改善,資源利用率明顯提高,呈現了“當年承包、當年見效益”的局面。另一方面,“公辦民營”模式也無形中降低了社會力量進入養老行業的“門檻”。如養老服務機構的基本建設已由政府投資建好,社會經營者的前期投入不必太大;機構的相關經營手續政府已經辦妥或者可以協助辦理,社會經營者的運營成本大大降低。
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改制後,養老服務機構在經營上相對獨立,由過去依賴政府轉向依靠市場,從而調動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促使經營者在管理上狠下功夫,想方設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服務上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爭取更多的老人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