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民政部關於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3〕3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近年來,我國公辦養老機構快速發展,在履行基本養老服務職能、承擔特殊困難老年人集中養老任務以及開展養老服務示範、培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必須看到,不少公辦養老機構仍然存在著職能定位不明確、運行機制不健全、發展活力不足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深化改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激發公辦養老機構活力,促進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要求,圍繞國家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進、全面展開的工作步驟,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模式,豐富服務內容,更好地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在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基本
強化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和保障,履行政府在養老服務業發展中保基本、兜底線的職能。
堅持先易後難、循序漸進
從自身能夠辦到的事情改起,從特殊困難老年人最需要的事情改起,從社會輿論最關切的事情改起,不斷豐富試點內容,擴大試點範圍,創造一批管用實用的先進做法,為本區域乃至全國公辦養老機構發展改革積累經驗。
堅持因地制宜、開拓創新
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大膽探索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改革路徑,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個模式、不一哄而上,力求取得實效。
試點任務
明確公辦養老機構職能定位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托底作用。以老年人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評估為重點,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制度,以增加入住養老機構的公開透明性為重點,建立健全社會評議和公示制度,確保公辦養老機構職能落實到位。
增強公辦養老機構服務功能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加大基礎設施改造,拓展服務功能,拓寬服務範圍,提高護理性床位的數量和比重。開展服務項目和設施安全標準化建設,豐富信息化服務手段,提高人員隊伍素質。發揮面向社會示範培訓、調控養老服務市場、化解民辦養老機構因暫停或終止服務導致的老年人安置風險等作用。
推行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
公辦養老機構特別是新建機構應當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運營。通過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公建民營機構發展。加強監督管理,明晰權責關係,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養老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明顯提高。
探索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改制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穩妥地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企業。按照國家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凝聚共識,周密制定方案。妥善處理好轉企改制過程中涉及的機構性質變更、職工利益維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關鍵問題,切實保障老年人基本權益。
試點條件
試點單位
試點單位可在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中確定,優先選擇大中城市市級民政部門舉辦的公辦養老機構進行試點。
任務遴選
申報試點單位應在本通知確定的試點任務範圍內,突出比較優勢,選擇相關試點任務。既可以選擇全面試點,也可以側重專項試點。試點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通知列舉的具體事項。
試點方案
試點單位要制定試點方案,內容包括:試點單位概況、工作開展情況、與試點任務相關的工作基礎、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試點主要目標、具體任務、保障措施、風險評估、時間安排等。試點方案要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試點備案
各地至少選擇一個單位進行試點,並將有關方案材料於2014年1月20日前報民政部備案。
組織領導
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要爭取試點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政府領導掛帥、有關部門參加的議事協調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試點地區民政部門要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試點單位要加強宣傳引導,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爭取幹部職工的理解和支持。省市民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辦、工商、稅務等部門支持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工作,及時宣傳典型經驗,總結試點實施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2014年,民政部適時將會同有關部門分地區聽取各地試點工作進展情況,把試點工作引向深入。各地在試點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部。
民政部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