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系由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內容包括以下五科:《監理理論》、《契約管理》、《經濟系列》、《工程系列》、《綜合考試》。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是,部負責組織全國統一考試,並監督指導各地考試工作。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的考試組織工作。每個省(區、市)為一個考區,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考試管理機構,制定落實考試具體組織工作實施細則。
報考條件
報考者須在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以身份證上標明的住址為準)所在地報考。報考者須同時滿足下列報考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良好,熱愛監理工作。
2、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參加監理培訓並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培訓結業證書。
4、年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5、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5年以上;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報考手續
1.首先網路報名:報考者登錄交通部質監總站網站(http://zjz.moc.gov.cn/cms/index.php),按照“網上報名須知”報名。報考者網路報名時按規定如實、準確填寫本人報考信息並列印報名表,報名表經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
2.報考人員攜帶報考材料到市質監站進行初審。包括材料包括:報名表(貼好小二寸照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報考人員匯總表(含電子文檔)、本人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監理資格證的原件、複印件及近期小二寸照片3張(後面標註姓名,並報照片電子版),報名費50元。
3.報考材料經市質監站初審合格後統一上報省質監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視為報考有效,準予報考。僅在網上登錄但未報送材料審查或審查不合格者報名無效。報名材料經審查完成後不得修改,統一存放省質監站備查。
4.經審核通過後的考試人員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考試費,屆時另行通知。
5.省考試領導組於考試前20天公布審查結果,向符合報考條件者核發准考證。
考試科目
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系由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內容包括以下五科:《監理理論》、《契約管理》、《經濟系列》、《工程系列》、《綜合考試》。
執業資格確認
第二十三條部領導小組根據應考者的考試結果,核定其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其監理專業,並頒發相應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經濟和工程系列專業知識、綜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績均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資格。
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科目均合格,經濟或工程系列專業知識合格的,按其合格的專業知識科目確認其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專業增項或資格升級。
第二十六條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考試費用
命題、印卷、考務、閱卷等相關考試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專款專用、收支平衡原則擬定並報管理部門批准,或參照有關執業資格報考費標準具體確定,每個科目最高不得超過150元。
考試內容
第五條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分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兩級。考試的內容按公路、水運兩個行業,分別包括監理知識、專業知識、綜合能力三個部分。第六條初次申報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監理理論、契約管理為必考科目。報考監理工程師資格需同時加考工程經濟科目、工程系列的一個科目和綜合考試科目;報考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需同時加考工程經濟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個科目。
第七條已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報監理專業增項或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升級為監理工程師,須符合本辦法有關報考條件,其已有監理專業所對應的科目免考,僅須報考擬增項或升級所對應的專業知識科目,資格升級須加考綜合考試科目。
第八條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報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須符合本辦法有關報考條件,免考《監理理論》科目,其餘科目按第六條規定報考。
考試管理
第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採取閉卷方式,考試時間由部統一確定,具體考試通知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第十七條考場應集中設定在省會城市,具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考場的設施及環境條件應達到全國高考考場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應考者屆時須持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和必備文具,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考試結束後,試卷由監考人員按有關規定當場密封,交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全部考試結束後由部質監總站組織閱卷工作,並根據考試情況報部領導小組核定單科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一條部質監總站負責核准考試成績,並在交通部、部質監總站網站上予以公布。應考者可在成績公布後10日內登錄交通部、部質監總站網站查詢考試成績。對於分數申訴事宜,按照只更正分數累計錯誤、判卷錯誤不予更正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向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