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切實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事故預防與應對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和編制應急預案,滿足有效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需要,保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 年 8 月 28 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4 年 11 月 1 日施行);

(5)《航道管理條例》(1987 年 8 月 22 日施行);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 年 2 月 1 日施行);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

(8)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 年部長令第 1 號,2007 年 3 月 1 日施行);

(9)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092年第 17 號令,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

1.2.2 相關應急預案

(1)《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 年 1 月 9 日發布);

(2)《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 年 1 月 23 日發布);

(3)《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09 年 3 月 9 日發布);

(4)交通運輸部《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9 年 5 月 12 日發布);

(5)交通運輸部《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9 年 1 月 5 日發布);

(6)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宣傳應急預案》(2009年 2 月 17 日發布)。

1.3 事故分級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列入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和加固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按照人員傷亡、涉險人數、經濟損失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事故、重大(Ⅱ級)事故、較大(Ⅲ級)事故和一般(Ⅳ級)事故。

1.4 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或管轄水域發生的(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能力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由國務院責成的、需要由交通運輸部處置的特別重大(Ⅰ級)事故。本預案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和編制應急預案。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應急管理工作要保障工程人員和其他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為首要任務。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以預防為主,積極實施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做好應對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

(2)條塊結合,屬地為主,政府領導、各司其職。在交通運輸部統一領導和組織指導下,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現場救援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充分發揮行業的技術優勢和協調作用,依法指揮事故救援,組織、參與調查處理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服從現場指揮,配合事故救援、調查處理工作。

(3)整合資源、協同配合,科學應對、快速高效。加強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救援技術的研究開發,建立應急諮詢專家庫,提高應4急決策水平和指揮協調能力。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密切協作,建立應急處置的聯動協調機制。加強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應急反應機制。

1.6 預案體系

(1)總體預案:交通運輸部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本層級的兩預案作為我國公路和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突發事件的部門總體預案,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並公布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 (2)專項預案: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是在《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下的專項應急預案,是我國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及行業指導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急處置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式和組織原則,是交通運輸部應對特別重大(Ⅰ級)事故的規範性檔案,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並公布實施。

(3)地方預案: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層級預案分別由省、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為及時應對轄區內發生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而制訂的應急預案,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制訂並公布實施,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4)項目預案: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層級預案包括項目總體應急預案、契約段應急預案(包括現場處置方案)、危險性較大5工程的專項應急預案。在項目開工前,按照交通運輸部及地方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建設單位根據自然環境、工程規模和自身條件,制定本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總體預案,結合工程特點、施工工藝、地質、水文和氣候等實際情況,編制契約段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應急預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後報建設單位備案。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構成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部門級(交通運輸部)、地方部門級(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級(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參建單位)三級應急組織機構構成。

2.2 國家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

2.2.1 機構構成國家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應急工作組、技術專家組等構成。日常狀態下的應急管理工作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應急狀態下,視情況可設立現場督導組,前往事故現場依法組織、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國家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6國家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應急協作部門綜合協調小組地方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總結評估小組新聞宣傳小組現場督導組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應急工作組 技術專家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2.2.2 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由交通運輸部部長任組長,主管副部長、安全總監任副組長,安監司、辦公廳、政法司、科技司、公路局、水運局、搜救中心、質監總站、海7事局、救撈局等相關業務司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應急狀態下的主要職責包括:

(1)決定啟動或終止特別重大(Ⅰ級)事故應急回響,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宣布進入或解除應急狀態;

(2)負責統一領導特別重大(I 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發布指揮調度命令,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協調省際之間工程應急資源和應急人員的調度指揮;

(4)根據國務院要求或應急處置需要,指定成立現場督導組,並派往事故現場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5)當事故應急工作由國務院統一指揮時,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的指令,執行相應的應急行動;

(6)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2.2.3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日常狀態下的施工安全應急管理常設機構,具體職責由質監總站和相關部門承擔。質監總站主管副站長任辦公室主任,質監總站工程安全處以及相關司局業務處室領導任辦公室成員。日常狀態下,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指導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處理,以及建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培訓和演練;參與對重大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8應急狀態下,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對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具體承辦事故預警、應急回響、現場處置等信息的接收與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傳達並執行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協助其他應急工作小組完成有關工作。

2.2.4 應急工作組

應急工作組在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Ⅰ級事故應急回響時自動成立。由交通運輸部內相關司局共同組建,在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承擔應急處置工作。應急工作組由三個小組組成。綜合協調小組:由辦公廳主任任組長,質監總站、安全監督司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辦公廳、安全監督司、科技司、公路局、水運局、質監總站、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撈局、通信中心等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保持與各應急工作小組的信息溝通與工作協調,負責與各應急協作部門的溝通聯繫;負責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網路、視頻、通信等保障工作;蒐集、分析、匯總應急工作情況,起草重要報告、綜合類檔案,並統一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和其他相關部門;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新聞宣傳小組:由政策法規司司長任組長,政策法規司分管副司長任副組長,政策法規司相關處室人員及新聞辦聯絡員組成。按照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宣傳應急預案》要求,負責收集、處理相關新聞報導;按照應急領導小組要求,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向社會通報事故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組織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應急處置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事跡與典型;指導地方應急管理機構新聞發布工作;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9總結評估小組:由質監總站站長任組長,由其他應急工作小組、技術專家組、部直屬科研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跟蹤應急處置,對應急處置方案、措施及效果等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對應急工作的經驗與教訓進行總結,並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事故應急評估報告;應急工作結束後,對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及危機公關等進行系統性評估,提出完善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綜合協調小組在應急領導小組決定終止Ⅰ級事故應急回響時自動解散;總結評估小組、新聞宣傳小組在相關工作完成後,由應急領導小組宣布解散。

2.2.5 現場督導組

現場督導組是由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安委辦要求,或發布公路水運工程Ⅰ級事故回響時,或根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請求,負責組織成立,派往事發地的臨時機構。現場督導組職責:由應急領導小組指定成立,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聯絡。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參與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有關情況;組織技術專家開展現場督導,提供工程建設方面的技術支持,防止事態擴大或發生衍生事故;從行業角度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為事故調查提供技術分析報告;必要時向應急領導小組請求調用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當國務院統一組建現場工作機構時,交通運輸部應派出部級領導參加;當國務院其他部門統一組建現場工作機構時,交通運輸部應派出司局級領導參加。黨中央、國務院或交通運輸部領導同志批示的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部應

10按批示要求,由部級或司局級領導組成或參加現場督導組,趕赴現場開展督導工作。當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請求,或事故有擴大趨勢,或現場救援有困難時,由司局級領導組成或參加現場督導組,趕赴現場開展督導工作。

2.2.6 技術專家組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技術專家組。技術專家組是由公路水運工程領域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督、法律、安全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臨時諮詢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1)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諮詢服務工作,為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參與擬定公路水運工程應急管理制度與預案;

(2)提供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技術支持;

(3)在現場督導組的統一指揮下,預測事態發展趨勢,研究事故救援和處置辦法,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損失和提出恢復重建方案等相關建議;

(4)在總結評估組的統一協調下,負責對事故應急總結評估提供專家諮詢意見。

2.2.7 應急協作部門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需要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和共同實施。在特別重大(Ⅰ級)事故應急回響中,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特徵,在國務院應急管理機構統一領導下,協調安監、公安、衛生、消防、水利、氣象、國土、環保、地震等相關部門參加應急協作,各部門的應急任務分工據其職責而定。武警交通部隊作為國家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專業應急隊伍,其參與事

11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3 地方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地方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國家應急管理體制及本預案的要求,由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組成本級交通應急組織機構和組織體系,明確相關職責,落實責任人員,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本級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救援協作機制。地方部門級應急組織機構,應根據建設安全監管職責及本級應急預案要求,依法組織或參與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指導下一級應急組織機構開展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2.4 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項目級應急組織機構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負責事故現場的先期應急處置,配合本地應急組織機構進行現場救援、事故調查,開展應急總結評估及組織恢復重建等工作。

2.4.1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本項目應急組織機構,制定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本項目應急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和應急宣傳工作;負責聯絡氣象、水利、地質等相關部門,協助項目施工單位提供預測預警信息;對施工、監理單位的應急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及時組織、協調、落實各參建單位用於應急搶險救援的物資、設備和人員,聽從交通運輸主

12管部門指揮,配合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開展現場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按規定向有關交通、安監等部門報送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等工作,開展應急總結及組織恢復重建工作。

2.4.2 項目施工單位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項目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有針對性和銜接性的本契約段應急預案(包括現場處置方案),建立本契約段應急組織機構,組建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每年至少組織本契約段員工開展一次及以上應急演練和應急知識培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情況,立即組織開展自救並保護事故現場;需緊急救援時,應及時向當地交通、公安、消防、衛生等相關部門報告請求;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總結及恢復重建工作。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橋樑、隧道和大型水上結構工程,以及存在潛在危險的作業區(易發生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存在有害氣體突出的施工環境),項目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制訂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並向操作人員進行專項方案的宣貫和交底工作。施工單位對準備進入上述作業區的操作人員進行風險告知。當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相鄰契約段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單位的統一指揮下,積極參與現場互救,並採取措施加強本契約段安全防範。

2.4.3 項目監理單位項目監理單位根據項目總體應急預案,建立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參與項

13目的應急演練,對現場監理人員開展應急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項目監理單位應審查各施工單位的契約段應急預案(包括現場處置方案);監督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實施;開展日常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進行重點巡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責令改正;發現事故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審核項目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使用情況,檢查施工單位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到位以及應急知識培訓情況,參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組織的應急演練。

2.5 協同工作機制

2.5.1 工作聯絡

交通運輸部建立施工安全應急聯絡員制度,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形成協同工作機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確定本地區施工安全應急聯絡員,由負責施工安全應急管理的處室領導擔任,同時確定一名具體工作人員作為聯繫人,協助聯絡員開展工作。工作聯繫表見附屬檔案一。交通運輸部內各相關司局應明確一名聯絡員,方便日常狀態下的信息流轉工作,工作聯繫表見附屬檔案二。

2.5.2 預案聯動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項目參建單位之間的應急預案應相互銜接,在組織體系設定、運行機制、預案管理和危機公關等方面應協調一致,當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回響時,下級預案應加強協調配合,形成行業聯動。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預防機制預警預防是通過預測氣象災害(颱風、風暴潮、冰雹、暴雨、洪水、暴雪、沙塵暴、海嘯等惡劣氣象)、地質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災害),以及評估項目設計施工安全風險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並進行分析判斷,發布自然災害類或安全事故類預警信息,提前採取預防措施。安全事故類預警信息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並定期通報。自然災害類預警信息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公路路網中心或水路交通應急指揮中心對外預警和公布。

3.1.1 信息來源預警信息來源主要包括:

(1)公共信息部門:依託信息發布媒體,收集公共信息部門(包括氣象、國土、環保、水利、地震等)提供的有關自然災害、地質災害類專業實測和預報信息;

(2)國務院及其他政府部門:依託政府辦公信息網路及信息通報制度,收集來自國務院應急辦及其他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通報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信息;

(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公路路網中心與水路交通應急指揮中心:依託三個中心建立的預警支持系統,收集區域性重大自然災害類交通運輸預警信息;

(4)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託交通運輸部施工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15收集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類預警信息。

(5)項目建設單位:依託備案的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收集項目重大風險源分布情況,根據項目局地天氣、地質情況,結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及動態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後形成的工程預警信息。

3.1.2 預警支持系統公路水運工程事故預警支持系統有項目安全督查分析系統、重大風險源信息及評估系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及統計分析系統等組成,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與共享工作。自然災害類交通運輸預警信息,可從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公路路網中心、水路交通應急指揮中心分別建立的預警支持系統中獲取,最大程度地實現信息共享。

3.1.3 預警級別可預警的自然災害類交通運輸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預警(特別嚴重)、Ⅱ級預警(嚴重)、Ⅲ級預警(較重)和Ⅳ級預警(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交通運輸部負責Ⅰ級預警的啟動和發布,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Ⅱ級及以下預警的啟動和發布。劃分標準分別執行《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預警分級標準。安全事故類預警不設定級別。根據已發生的或潛在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預測對其他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交16通運輸部定向發布預警信息。

3.1.4 預警方式自然災害類交通運輸預警,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公路路網中心、水路交通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部署要求執行。當交通運輸部啟動公路、水運工程突發事件Ⅰ級預警時,本預案自動啟動,不另行發布預警信息。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收到Ⅰ級預警時,對可能涉及到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應督促項目參建單位立即開展預警。安全事故類預警,實行向行業定期通報施工安全形勢,以及向個別地區與企業定點預警的兩種方式。根據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情況,結合項目的督查評價數據以及事故統計分析規律進行定期通報,分析施工安全形勢,預測事故高發類型;針對事故頻發的地區與企業,有針對性進行重點預警和重點跟蹤。

3.1.5 預防工作

3.1.5.1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預防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與氣象、國土、水利、地震、環保等部門的聯繫渠道,定期開展預警信息接收、轉發和預防工作,提前防範由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與本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通報工作,及時把相關信息傳達到本地區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預警預防過程中,如發現事態擴大,超過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能力,應及時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請求,建議提高預警級別。17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了解本轄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安全風險評估情況,審核其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掌握本轄區內的主要安全風險分布情況,並督促項目參建單位落實施工過程監控職責。

3.1.5.2 項目參建單位預防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跟蹤、接收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並督促施工單位對預警信息進行認真分析,判定可能的事故等級,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調整現場處置方案。超過本項目處置能力時,應提前做好人員撤離和財產轉移工作,並上報有關部門提出相關請求。施工單位應根據預警信息及時調整施工計畫,提前進行必要的人員培訓和預案演練,增設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做好各項預防工作,監理單位應就預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單位應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橋樑、隧道和大型水上結構工程以及存在潛在危險的作業區(易發生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存在有害氣體突出的施工環境)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加強監控量測,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

3.2 應急回響

3.2.1 事故信息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施工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項目主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上報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交通運輸行業建設18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向部質監總站報告。同時,對於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蹤,或 5000 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報部應急值守機構即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由其處理後報部領導和相關司局。有關涉水險情發生後,事發地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水(海)上搜救機構、海事部門報告。當發生重大(Ⅱ級)以上水(海)上險情時,向當地水(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門報告的同時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3.2.2 應急回響

3.2.2.1 分級回響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IV 四級,具體等級劃分

19作業現場發生事故

事故發現人報高事故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項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當地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事故等級各級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質監總站 ) 進 行分 析省級交通運輸部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項目建設單位報告事故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5000 萬 元 ( 含 ) 以上直接經1 0人 ( 含 ) 以上死亡或失蹤、濟損失的建設工程事故未結案續報有關情況直至報送結案報告是否結案得到結案報告結 案圖 2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送流程圖表 2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回響等級劃分回響級別 對應的自然災害類預警級別 事故發生後可能後果Ⅰ級 Ⅰ級死亡(失蹤)30 人及以上;涉險 30 人及以上;可能造成 100 人及以上重傷(或急性中毒);經濟損失達 10000 萬元及以上。Ⅱ級 Ⅱ級死亡(失蹤)10-29 人;涉險 10-29 人;可能造成 50-99 人重傷(或急性中毒);經濟損失達 5000 萬元-10000 萬元之間。Ⅲ級 Ⅲ級 死亡(失蹤)3-9 人;涉險 3-9 人;20可能造成 10-49 人重傷(或急性中毒);經濟損失達 1000 萬元-5000 萬元之間。IV 級 Ⅳ級死亡(失蹤)1-2 人;涉險 1-2 人;可能造成 1-9 人重傷(或急性中毒);經濟損失達 1000 萬元以下。交通運輸部負責Ⅰ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實施,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事發項目參建單位予以配合。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分級負責Ⅱ、Ⅲ、Ⅳ級應急回響,具體的回響程式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Ⅰ級應急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機構在啟動和實施本級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將應急回響情況報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準備;並根據事態進展,如需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報請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3.2.2.2 應急回響程式

Ⅰ級應急回響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啟動,具體回響及處置流程見圖 3:

(1)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滿足Ⅰ級應急回響的,或者接到國務院責成處理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

(2)應急領導小組在 2 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如同意啟動,簽發啟動指令並宣布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由新聞宣傳小組向社會公布 I 級應急回響檔案;21

(3)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應急領導小組通知事發地省級應急領導機構。並根據事故情況派出現場督導組,赴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工作;各應急工作小組自動成立;

(4)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各應急工作小組立即啟動 24 小時值班制,由事發地省級應急工作機構直接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續報事故信息,並按照“零報告”制度,形成每日情況簡報,情況緊急時應隨時上報;

(5)各應急工作小組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應急工作;

(6)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分析匯總信息,初步確定預警等級和回響等級,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應急領導小組同意啟動預警或回響,應急工作組自動成立綜合協調小組上傳下達相關檔案信息技術專家組研究分析,提出諮詢建議新聞宣傳小組開展相應工作應急回響終止善後處置 總結評估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並提交報告 預案評估、更新協調地方應急組織機構應急協作部門 獲取自然災害類預警信息政府相關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獲取安全事故類預警信息調整預警或回響等級 信息報送視情節協調專業救援隊伍視情節派出現場督導組22圖 2 I 級應急回響及處置程式3.3 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後,事發地項目施工單位應按規定上報事故,並立即啟動本契約段應急預案。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本項目總體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遇險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關物證,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上級政府、部門負責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時,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聽從指揮,做好搶險救援、現場取證、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發生 I 級事故後,交通運輸部派出現場督導組到現場指導救援,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工作,提供工程建設方面的技術支持,必要時向應急領導小組請求調用海事或救撈系統的水上搜救、救助隊伍,或者武警交通等社會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防止事態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的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II 級事故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派出現場工作組迅速趕赴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工作,選派專家對事故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技術支援,組織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上報有關情況。發生水上險情後,應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要求進行回響。

233.4 事故原因技術分析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事故原因分析,依託技術專家進行調查取證、分析判斷,查明技術方面的事故原因,估算工程損失情況,為事故調查工作提供相關專業信息,為工程恢復重建提供技術儲備。

3.5 新聞發布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職責參照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宣傳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3.6 應急回響終止

3.6.1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險情排除;

(2)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處置等)已經結束;

(3)被困人員安全離開危險區域並得到良好安置。

3.6.2 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I 級應急回響滿足終止條件時,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Ⅰ級應急回響終止建議;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終止Ⅰ級應急回響狀態,如確定終止回響,簽署終止指令,並宣布解散有關應急工作小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通24知有關單位。Ⅱ、Ⅲ、Ⅳ級應急回響終止程式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Ⅰ級應急回響終止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3.7 善後處置

3.7.1 社會救助

(1)事發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對因參加事故應急處理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

(2)依據相關規定,對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相關救助工作。

3.7.2 安撫家屬對在事故中傷亡的人員及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撫、撫恤及善後處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配合為主,做好相關人員的思想穩定工作,消除各種不利因素,確保社會穩定。

3.7.3 物資徵用補償

(1)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物資徵用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2)對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在調集、徵用後被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或補助。

253.8 總結評估

3.8.1 評估總體要求

I 級應急回響結束後,有關單位應分級編寫應急工作總結和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必須編寫本單位應急工作總結,總結經驗教訓,並將應急過程的影像資料與文字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後,於應急結束後的 45 個工作日內上報部質監總站;

(2)總結評估小組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負責編寫事故應急評估報告,評估應急工作開展情況,總結應急經驗教訓,提出應急工作改進建議,在應急終止後的 60 個工作日內提出事故應急工作評估報告,送應急領導小組審核。Ⅱ、Ⅲ、Ⅳ級應急回響結束時,由參與應急工作的相關單位組織編寫應急工作總結;Ⅱ、Ⅲ級應急回響結束後,相關應急管理機構還應編寫應急工作評估報告,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所有事故應急工作評估報告作為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重要資料存檔備案。

3.8.2 評估目的和方法通過評估,判斷處理應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發現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尋找有效的解決手段,為以後事故處置提供有效借鑑信息;修訂完善事故應26急預案,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評估工作應堅持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以定性評估為主。

3.8.3 評估內容和程式評估內容:

(1)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

(2)事故預警的及時和準確性、預防措施的有效性、應急決策的科學性、指揮和行動協調能力、應急保障能力、現場處置能力、危機公關能力、恢復重建能力;

(3)總結事故處置中的正面經驗和負面教訓;

評估程式:

(1)總結評估小組蒐集評估信息;

(2)事故回響終止後,總結評估小組組織技術專家組召開評估會議,對評估信息匯總分析;

(3)技術專家組負責編寫評估報告,並向總結評估小組提交評估報告。

27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公路水運工程應急救援隊伍採取“專兼結合、聯動反應”的機制開展應急保障工作。建設單位應發揮施工單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項目可調配的應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職的搶險救援隊伍和救援設備力量。武警交通部隊和公安、消防、礦山、應急搶險、醫療急救等隊伍是社會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是項目救援的重要後備力量,應按照有關規定調動使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好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技術專家和應急管理力量:

(1)技術專家力量:主要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督、法律、安全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工作職責參照部技術專家組的職責要求,自行確定;

(2)應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接受並執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命令、指示,組織各有關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和新聞發布。項目建設單位需要組織好公路水運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力量和應急管理力量:

(1)搶險救援力量:主要由施工單位、當地醫療機構組織的人員組成,負28責事發現場第一時間的搶險、人員救護,防止事故擴大;

(2)應急管理力量:主要由項目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組成,接受並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命令、指示,組織各項目參建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4.2 財力保障

(1)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應急專項資金保障按照分級承擔的原則,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合理承擔應急專項資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好應急專項資金和費用,編制應急資金年度預算,定期向同級政府或相關財政部門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2)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應急保障計畫,設立應急管理台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和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並按照建設工程安全費用使用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管理進行審核;事故發生後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等應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資金補償或救助措施;

(3)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投保建築工程險及其附加險,以保證事故發生後的賠付。項目施工、監理單位應為本單位員工及勞務合作人員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含在投標報價中。

295 監督管理

5.1 宣傳教育和培訓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開展事故預防及應急知識的宣傳,對應急預案進行宣傳、講解,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有計畫地對應急救援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監理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全培訓,並審查其安全培訓記錄。

5.2 預案演練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本地工程項目制定應急演練計畫。項目參建單位根據事故預防重點,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工作。演練可通過桌面推演、實戰演習等多種形式開展,解決操作性、針對性、協同配合等問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應急救援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當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價。

5.3 責任與獎懲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30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對未依照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遲報、漏報、瞞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干擾應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 預案管理與更新

5.4.1 預案備案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後,應及時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國高網、國道主幹線、重要深水港口範圍的工程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應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制定的各契約段應急預案(包括現場處置方案)經項目監理單位審核後,應向建設單位備案。

5.4.2 預案評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應急預案,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與所評審預案有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

31預案評審時應考慮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回響程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預案間的銜接性等內容。

5.4.3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更新,原則上每兩年對本預案進行一次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預案進行修訂。有下列情況的,本預案應及時進行更新。

(1)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做出調整或修改,或國家出台新的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2)根據日常應急演練和實際事故應急處置後取得的經驗和教訓,需對預案做出修訂;

(3)因法定職責發生變動需要對應急管理機構進行調整;

(4)其他認為必需修訂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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