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暫行)

交通運輸部 以交質監發〔2012〕577號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暫行)》。

檔案發布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暫行)》的通知

交質監發〔2012〕5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為切實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預防理念,進一步強化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完善公路水運工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現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暫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部

2012年11月2日

政策全文

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暫行)

為倡導“隱患就是事故”的預防理念,建立公路水運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在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動中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等,應當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高、整改難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的安全事故隱患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隱患。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以下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管轄部門)督查、巡視發現的重大隱患;

(二)企業或個人報告或舉報並經查實的重大隱患;

(三)同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重大隱患;

(四)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三、公路水運工程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地區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掛牌督辦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重大隱患,或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重大隱患;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督辦本地區存在的重大隱患。

涉及跨地區、跨部門的工程項目存在重大隱患的,由項目管轄部門進行掛牌督辦;對於問題特別嚴重、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可視情況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

重大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其他部門並登記備查。

四、公路水運建設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業主組織、監理核實、施工治理”的工作機制。參與各方應確保隱患排查登記、公示公告、治理銷號等過程閉合,檔案完整。

五、項目施工單位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並層層落實責任人。項目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企業總部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應對企業所承攬的全部公路水運建設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經常性的巡視檢查。

六、項目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公路水運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長大隧道或地質不良隧道、水(海)上作業、大型起重吊裝作業以及爆破作業等技術難度大、風險高、參與人員多的施工環節應實施動態排查。對確認存在重大隱患的,在施工現場應設立風險告知牌,並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風險告知。重大隱患經項目監理單位確認後應向項目建設單位備案。項目監理、建設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具有項目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七、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管轄部門)應對接報或了解到的重大隱患予以確認。重大隱患一經確認,則由負責督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管轄部門)下發掛牌督辦通知書給項目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實施總承包或代建制的,掛牌督辦通知書則下發給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靠自身力量難以治理的重大隱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具體牽頭單位組織隱患治理。

掛牌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施工企業總部質量安全管理部門。

八、掛牌督辦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掛牌督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管轄部門)名稱。下發給下級部門的,要有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稱;

(二)存在重大隱患的工程項目及標段的名稱,該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

(三)重大隱患的內容簡述,包括隱患的類型、部位、違反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規範的條款等;

(四)督辦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內容、範圍、整改期限以及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業區域等;

(五)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式。

九、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掛牌督辦通知書轉達給項目施工單位並告知項目監理單位。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施工特點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確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過程監控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協調勘察、設計、監理、監測等其他從業單位共同參與重大隱患治理整改,項目監理單位應加強對隱患治理過程的檢查核實與整改督促。對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反饋項目建設單位。

十、項目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組織編制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經施工企業總部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報項目監理單位審核、項目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時限;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項目施工單位在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局部或全部停工;對暫時難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測與維護,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十二、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後,項目施工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項目監理、建設單位以及本企業總部質量安全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重點載明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採取的治理措施和實施過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四)預防措施;

(五)其他意見建議。

十三、整改報告經項目監理單位確認,由項目建設單位統一向督辦單位提出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實行項目總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提出。

十四、按照“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負責掛牌督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接到銷號申請書起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複查,必要時可委託專家組或評價機構進行現場複查,確認隱患消除後,方可解除督辦。複查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督辦。

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或委託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作為銷號申請的依據之一。

十五、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管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或信箱,加強社會監督。對於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或項目,負責督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督促檢查,並在本部門政務網站上公布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的實時信息。

十六、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資料庫,逐步實施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同時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開展好的地區和企業給予獎勵。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和企業,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法人約談和行政處罰等,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從重追究責任。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