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加強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監督、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保障地方政府合理融資需求,2015年起實施的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應當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債務,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亮相,意味著未來政府新建收費公路將不能再靠銀行貸款籌資。
數據
交通運輸部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收費公路里程17.11萬公里,其中政府還貸公路里程10.05萬公里,後者建設累計投資額為38172.8億元。在這3.8萬億元中,政府債務性資金投入為27205.1億元,而銀行貸款又在債務性資金中占據25580.1億元,這意味著大約67%的政府投資依賴銀行貸款。
發行原因
一直以來,我國政府收費公路建設投資的七成左右都是以銀行貸款為主的債務性資金。那么“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為何難以為繼,要轉為發行專項債券呢?
對此,兩部門負責人說,隨著預算法的實施和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加強,地方原有各類交通融資平台的政府融資功能被取消,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需要相應調整,改為政府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建設資金。
另一方面,政府收費公路有長期穩定的收益來源,有可靠的通行費和廣告、服務設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收入作為債務償還的來源,為及時償付專項債券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目前,我國公路發展還處於成網的關鍵時期,適度發展政府收費公路有利於路網的完善最佳化,發行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有利於拓展公路建設籌資渠道,也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兩部門負責人說。
可以發債公路項目
辦法明確,此次可發行專項債券的公路為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等,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不包括由社會投資者運用BOT等經營性模式建設的收費公路。
此外,兩部門負責人強調,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根據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專項收入償還;其中,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除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支付必需的日常運轉經費外,專門用於償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本息。
意義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