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公證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行的關於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法律規範。目的是調整國家公證機關與當事人在公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包括:公證的任務、業務範圍、公證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的程式、以及公證文書的製作與效力等等。公證法屬於民事程式法的範疇,它是從公證程式方面保障各種民事實體法貫徹實施的法律,它與實體法互相配合,共同為社會經濟基礎服務。

公證員是公證處內部負責辦理公證事務的專門法律人才。根據中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為公證員:(1)經見習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生,並從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學工作或者法學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2)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曾任審判員、檢察員職務的;(3)在司法行政機關從事司法業務工作兩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怍五年以上,並具有相當中等法律學校畢業生的法律知識的“4)曾任助理公證員職務二年以上的。助理公證員的條件是:經見習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學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同等學歷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被任命為助理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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